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发布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1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和预验收工作。
2.验收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
3.执法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定,不按要求收集、整理、移交和报送,造成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丢失和毁损的行为,要依据档案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档案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有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第四款、第八款: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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