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上传 机关 |
审核 机关 |
1.是否按批复取水。2.取水单位计量设施、节水设施情况。3.节水设施建设情况。4.是否违规使用地下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和取水计量设施的。(二)未按规定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取水计量数据资料的。(三)未按规定进行退水水质监测或者提供虚假监测数据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二)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的;(三) 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直接排放的;(四) 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五) 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经营场所未安装节水设施的;(六) 景观河、人工湖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的。5.《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二)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的;(三) 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直接排放的;(四) 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五) 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经营场所未安装节水设施的;(六) 景观河、人工湖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的。 |
现场检查 |
取用水情况检查(1.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检查。2.对取水单位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取水单位计量设施、节水设施的检查。4.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检查。5.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的检查。6.对工业企业冷却水、冷凝水直接排放,或者生产酒、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检查。) |
奈曼旗水务局 |
通辽市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