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胜诉权益 挽回邻里之情

发布日期:2024-10-30 浏览次数:8

“王警官太感谢你们了,我们这么多年的老邻居闹成这样谁心里都不好受,这回问题解决了大家都安心了。”申请人赵某在王警官离开前和他握手说道。

案情回顾:

1996年11月6日,赵某购买了位于奈曼旗东明镇老农贸市场的临街商品房两间砖木结构房屋及后檐墙北4米,用地面积86.87㎡。后甄某占用赵某土地27.8㎡,多次协商后甄某仍拒不返还侵权土地,无奈赵某将甄某诉至奈曼旗人民法院,要求甄某返还侵权土地,经查证,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决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权,返还占有原告赵某老市场临街房屋以后檐墙外墙皮为起点向北丈量长4米为终点,宽6.95米的土地。甄某不服本判决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甄某上诉,维持原判。

但甄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赵某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涉案土地处,随后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实地勘测,又与甄某耐心的进行释法明理,经过执行干警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执行人甄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并表示将会在限期内自动返还侵占土地,申请人赵某也表示同意。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握手言和。

土地纠纷案件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且大多发生在亲戚邻里之间,现场对土地进行勘测,旨在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释法明理,帮助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将纠纷化解在源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执行过程中缓和邻里关系,公正执行的同时,解民忧、化心结。

土地纠纷案件关系着社会稳定,奈曼旗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妥善处理好此类执行案件,尽全力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避免矛盾纠纷的再度升级,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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