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法官,我已经到通辽了,我准备今天就给我儿子把罚金交齐。”近日,奈曼旗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刑事罚金案件。
案情回顾:
被执行人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入狱,同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2024年8月10日奈曼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至执行局,陈法官团队在收到案件后,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在通辽监狱服刑,且无能力履行义务,遂与本院刑事审判庭取得联系,寻找被执行人张某亲属的联系方式。
因被执行人张某在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并未有亲属探视,且卷中无其亲属联系方式,陈法官团队又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通过翻阅刑事侦查卷宗,找到了被执行人张某父母的联系方式。
随后,陈法官与其父母取得了联系,了解到其父母现居住在湖北省,电话联系中其父母怀疑承办法官的身份,陈法官表示可以添加微信,向其出示工作证,但其父母称年龄大,不会操作,也不会通过银行转账,无法向本院缴纳罚金和犯罪所得,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陈法官后又多次与被执行人张某父母联系,耐心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如不能代张某履行义务,可能会影响张某减刑。经过多次沟通后,被执行人张某的父母表示他们要到通辽监狱探视,希望承办法官能到通辽监狱与其见一面,他们缴纳现金。考虑到被执行人父母年龄大,居住地较远,陈法官团队一行决定到通辽监狱会见被执行人父母。
在执行干警的耐心劝导和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张某的父亲最终缴纳了罚金,这起案件仅是奈曼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涉及罚金执行案件的一个缩影,却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法不容情,法亦有情,考虑到被执行人父母年事已高且居住地较远,陈法官团队不辞辛苦往返几百公里奔波,尽最大的努力帮助被执行人家属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执行工作中既有坚定有力的举措,也有温馨细腻的关怀。执行有力度,执行也有温度。每一起执行案件都连着民心,灵活运用执行手段办理执行案件,在彰显公正执法的同时,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法律背后的温度和人文关怀,当力度与温度并存,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已经坐牢了,还需要交罚金吗?
法官普法: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法院一般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犯罪情节等具体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金缴纳方式有:
(一)自动缴纳: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
(二)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
(三)随时缴纳:指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按照法律规定,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即使服刑后罚金也需依规缴纳不能“以刑代罚”,拒不执行法院关于罚金的判决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影响服刑人员更好的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