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嘎查村社区“五办”职责事项清单(送审稿) | |||
(一)嘎查村社区“应该办”职责事项清单 | |||
序号 | 类别 | 履责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1 | 政治组织类 | 1.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全面领导嘎查村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党的主张。 3.讨论和决定嘎查村社区重要问题并及时向苏木乡镇道党(工)委报告。 4.领导推进嘎查村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社区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5.加强嘎查村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 6.组织、宣传、凝聚和服务群众。 7.领导本嘎查村社区的社会治理,做好党建引领网格化管理。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2 | 自我管理类 | 8.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9.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加强生产服务协调(社区不涉及)。 10.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管理属于农牧民、社区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11.引导嘎查村民、社区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12.遵守并组织实施嘎查村民、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13.教育引导村(居)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民族团结。 14.建立村(居)务档案,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15.做好民间纠纷调解。 16.健全和落实嘎查村社区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17.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8.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19.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农牧民、社区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20.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1.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2.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当地的信访事项。 23.督促动员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普及相关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信访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3 | 自我教育类 | 2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定义务。 25.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6.对农牧民、社区居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7.组织农牧民、社区居民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4 | 自我服务类 | 28.根据需要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9.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30.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社区不涉及)。 31.配备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社区不涉及)。 32.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等情形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3.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34.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做好妇女关爱工作。 35.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36.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其进行法治教育。 37.组织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38.反映嘎查村民、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嘎查村民、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39.做好集体土地的发包工作;珍惜并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的行为(社区不涉及)。 40.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等情形的,予以批评教育、劝诚、制止。 41.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2.组织农牧民、社区居民参与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43.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44.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45.按照征兵政治审查有关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46.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7.为返乡、入乡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48.组织辖区农牧民、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49.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征兵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5 | 自我监督类 | 50.开展嘎查村民、社区居民主评议。 51.开展嘎查村务、社区居务公开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