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用地
保障工作七条措施的通知
各股室队所中心、各自然资源管理所:
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用地保障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40号)要求,结合旗委旗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为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项目开工复工,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用地要素保障七项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保障疫情防控项目生产用地
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按照“依法依规、特事特办、急用先行”原则, 可先行使用土地。疫情解除后,需要永久性用地的,6 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当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要及时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国家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严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二、应保尽保计划指标
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先行审批后核销用地计划;对各地中小企业用地需求,只要项目在一年内能够落地开工的,全部保障用地计划。防控疫情期间,各地可对用地计划挂账使用,疫情解除后由自然资源厅统一核销。
三、支持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先行用地
国家和自治区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控制工期单体工程先行用地,保障工程如期开工建设。
四、提升用地服务水平
落实专人负责,充分运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主动加强与有关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业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的联系、沟通,密切配合,用好用足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支持政策,共同做好用地报批工作。
五、实施容缺受理
对社保审核、使用林草地批复、违法用地查处等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审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前补齐。对不符合规划,但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的用地项目,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审批材料同步受理,在批准建设用地前完成规划修改相关程序。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实地踏勘的,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进行论证,暂时取消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
六、积极衔接新《土地管理法》
各地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申请用地项目,要通过完善相关资料与新法有效衔接,加快推进用地手续审批,确保企业开复工用地需求;对新建项目,要采取“提前介入”模式,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和组卷报批工作,确保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七、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涉及设施农业用地需求的,可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报乡(镇、街道) 备案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等手续可延期补办。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