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内蒙古亚静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用水的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24-09-14 浏览次数:15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个人)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地址

编制单位

办理依据

审批机构

审批时间

批复文号

备注

关于准予内蒙古亚静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用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蒙古亚静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91150525MA

13TMLX3T

奈曼旗工业园区

完成区域评估的工业园区项目,无需编制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56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奈曼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9.13

奈政数审批字(2024)20号

施工期:2525m³,运行期:7564.7m³/年

信息来源:奈曼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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