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支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布日期:2024-08-02 浏览次数:5

党支部书记王金豹带领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于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子撒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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