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困境先心病儿童手术“添翼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0 浏览次数:49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困境先心病儿童手术“添翼计划”项目的通知》,将原“内蒙古自治区困境先心病儿童手术‘添翼计划’项目”名称调整为“内蒙古自治区困境儿童‘添翼计划’救助项目”,新增资助病种的资助对象、资助内容、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等要求以本通知为准,原资助病种的资助对象、资助内容、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继续适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困境先心病儿童手术“添翼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69号)。具体事宜如下。

一、资助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困境儿童“添翼计划”救助项目新增病种资助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为0-18周岁,患有资助病种范围内疾病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家庭儿童(以下统称“困境儿童”)。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一)资金来源

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二)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项目患儿住院期间医疗费、住院服务费(住院服务费资助同样适用于困境先心病儿童手术“添翼计划”项目)。

三、资助病种范围

(一)肾病;

(二)血液病;

(三)恶性肿瘤;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免疫系统疾病。

四、报销范围及资助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困境儿童“添翼计划”救助项目实行“先看病,后报销”方式。报销依据为提交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明细单据、发票等。资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费用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的以及住院服务费由内蒙古自治区困境儿童“添翼计划”救助项目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住院医疗费。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的个人自付部分全额资助;超过1万元至20万元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20%的比例资助。个人自付部分超过20万元的,封顶资助5万元。同一资助对象不得因同一病种重复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困境儿童“添翼计划”救助项目资助;

(二)住院服务费。对住院治疗的困境儿童,住院病历登记的入院治疗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按照400元/人/天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每人每年只资助一个住院周期。住院服务费作为住院医疗费的附属资助部分,不得单独申请享受资助。

五、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患儿本人、患儿监护人均可为项目申请人。申请人向旗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困境儿童“添翼计划”救助项目资助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2.患儿及家长的个人身份材料;

3.医疗收费明细单据、医保报销单据及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发票等;住院病历中显示入院和出院时间复印页。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上报:盟市级民政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困境儿童“添翼计划”救助项目资助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第三方机构。

(三)汇总审定:第三方机构对《内蒙古自治区困境儿童“添翼计划”救助项目资助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认定。

(四)报销方式:第三方机构负责将审核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困境儿童“添翼计划”救助项目资助申请表》、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医疗收费明细单据、发票等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实时结算,自治区民政厅审核认定后,将报销费用直接汇入《内蒙古自治区困境儿童“添翼计划”救助项目资助申请表》中“监护人或患儿银行卡账户”。

 

业务咨询:奈曼旗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联系电话:0475-421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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