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08 浏览次数:106

办字2018〕153号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综合治理

工作的通知

 

旗政府各有关办局: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自6月1日起,旗教体局、民政、人社、工商局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梳理出部分民办培训机构存在无证无照违规经营,办学条件不达标,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减轻中小学生校外负担过重的指示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教基字〔2018〕19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15号)要求,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一)整治无办学资质培训机构。一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二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三是对虽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

(二)整治将培训与入学挂钩的行为。一是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教体局进行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整治公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坚决落实规范办学行为40”和初中生、小学生两个减负“10”,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公办中小学校存在的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违规办学行为,坚决查处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教辅村料、重复作业偏多等行为,并追究有关学校和有关人员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违背师德师风行为,不论哪类哪种形式的培训都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任课,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二、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保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旗政府决定建立由教体局、发改局、人社局、工商局、民政局、外事办、公安局、消防中队、食药监局、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文广局、法制办等13个单位组成的部门联席会议,并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办公室设在旗教体局。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旗校外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分类别、权限进行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研究解决全旗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

(二)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1.旗教体局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办学设施师资状况等办学条件以及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内有关规定,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查处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行为以及有偿补课行为。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全旗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本校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重要参考。

2.旗人社局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用工情况、教职员工“五险一金”购买情况,并全面清理检查本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将有关信息共享给教体、民政、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外国人(包括外籍教师)来华在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的许可审批。

3.旗工商局对经有关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批准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清查工作,并依据有关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归集公示的不符合审批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单,做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或营业执照注销、吊销工作。

4.旗民政局做好各级各类民办非企教育机构法人核准登记,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民办非企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行为。

5.旗政府外事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涉外案件处置及通报工作。

6.旗公安局依法查处治理行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7.旗消防大队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责令依法停学整改。

8.旗食药监局将校外培训机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入监管范围,按照《通辽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9.旗住建局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新建房屋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审核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质量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校舍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10.旗发改局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违规收费行为。

11.旗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标示牌、违法违章建筑加强监管。

12.旗文广局审核管理非营利文化组织的培训业务和营业性文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以及日常经营性活动的监督管理。

13.旗政府法制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法律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一项事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全局性硬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和通辽市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对接,确保工作顺畅。按照“谁审批谁摸底”“未审批共同摸底”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专项治理工作合力。

(三)全面排查整改。参与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对待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该整改的整改,该取缔的取缔,该补证照的补证照,该收缩其营业范围的收缩其营业范围,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检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要做到严明适度、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同时,要健全完善工作档案,做好记录和影像资料收集整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认真研究分析,制定完善工作制度,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建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长效机制。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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