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奈曼旗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8 浏览次数:29

奈政字〔2024〕123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奈曼旗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

为及时化解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出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创新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新模式,有效提升全旗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税总社保发〔2024〕13号)要求,建立奈曼旗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一站受理、联合处置、精细分流、就地解决”为目标,依托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多元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一站式”处置争议纠纷,切实提高处置效率,形成社会保险费精诚共治新格局。

二、处理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强化政府主导,建立健全联合处置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工作。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着力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遇到的争议事项,有效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形成社会保险费征缴共治合力。

(二)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缴费人合法权益。鼓励支持缴费人依法参保缴费、诚信缴费,打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属地管理、便民高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聚焦区域治理,压实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处理属地责任。立足便民高效,做到合作、共治、多元协商,依法履责,最大程度方便缴费人解决争议事项,切实降低缴费人维权成本。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旗政府统一领导,旗政府联系税务副旗长任组长,旗政府办、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旗政府办、司法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人社局、医保局、信访局、税务局、旗委网信办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税务局,承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焦点、堵点、难点问题。

旗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室(中心),2024年底前实现社保费征缴争议实体化运行;旗政府办、司法局、财政局、信访局、网信办作为成员单位,应主动对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

(二)部门职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工作中成员单位职责:

1.政府办公室职责:对报送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按照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运行机制,按部门职责,及时转交承办单位办理;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税务局职责: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违法处罚、退费受理初核等工作,并将征缴明细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能的争议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处理反馈。

税务局内设业务部门分工:

1)社保非税部门:负责向社保非税风险应对工作提供业务指导与支持,研究制定具体征管政策和办法;向征收管理等部门提供社保非收入质量监控指标,向风险部门提供社保非税风险指标。参与研究制定社保非税缴费服务规范、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配合做好相关业务支持、部门协调等。参与制定社保非税统计核算制度;推动实现社保非税分户管理。负责与人社、医保等部门收入对比,开展社保非税收入执行情况分析、降费效应分析、收入测算以及社保基金运行等专题分析,将有关情况提供收入核算部门。

2)征管部门:负责统筹抓好税费征收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与社保非税部门共同研究优化涉费主体的关联规则和征缴操作流程。会同社保非税部门开展分层级、分地区社保非税征管业务比较分析,结合社保非税部门指标需求,推动建设税费收入质量监控指标体系。

3)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统筹抓好税费服务规划及实施、投诉管理、政策宣传、缴费咨询、需求管理、满意度调查和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统筹调配服务资源,优化社保非税缴费服务,推进社保费和经办业务线下“税费统征”等工作,将社保非税缴费服务事宜纳入相关规范框架内统筹研究推进。

4)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税费统计核算相关制度建设。做好社保非税缴库及退库工作;加强社保非税征收中使用税收票证和《中央非税收入统一拍票据》管理工作。统筹做好社保费收入核算和综合分析,编制社保非税收入月底快报;统筹做好社保非税降费统计核算执行情况综合分析。

服务触角延伸到云服务中心,成立线上团队,按照《税费云服务中心涉税争议咨询调解工作制度》受理协调解决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发挥税务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作用,结合《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试行)》《全市税务系统“线上枫桥”建设实施方案》处理争议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梳理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处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险”特殊情形业务、参保登记信息传递、核定信息传递、权益记录、待遇享受、退费复核等工作;负责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调整和费率浮动;协助处理相关险种欠费争议事项;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能的争议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处理反馈;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保障局职责:梳理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负责处理医疗保险特殊情形业务、参保登记信息传递、核定信息传递、权益记录、待遇享受、退费复核等工作;协助处理相关险种欠费争议事项;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能的争议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处理反馈;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司法局职责:对征缴争议处理过程中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把关;对有上诉需求的缴费人提供业务指导;协助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欠费争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财政局职责: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欠费争议处理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职责:在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室实体化运行场所;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欠费争议处理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信访局职责:协调处理人社、医保、税务职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问题线索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9.网信办: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互联网信息内容监测,协助职能部门做好舆情应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争议事项

1.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产生争议的;

2.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传递产生争议的;

3.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产生争议的;

4.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产生争议的;

5.用人单位或个人对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特殊缴费应征金额有异议的;

6.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加收问题有争议的;

7.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退(抵)费模式、流程、金额有争议的;

8.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待遇核定和支付有争议的;

9.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事项有争议的;

10.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事项。

四、工作流程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一站受理、审核转办、调查处理、结果反馈、跟踪回访、综合分析、案卷归档、报送办理等程序处理。

(一)一站受理。缴费人反映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事项,按照规定限时办结;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事项,应告知缴费人前往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对需多部门共同办理或职责不清的争议事项,受理部门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准确完整登记缴费人基本情况、来访时间、联系方式、事项所在辖区、反映主要事项等内容。受理部门应坚持落实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受理)矛盾纠纷的人员必须负责落实争议受理登记、分类流转工作。

(二)审核转办。受理部门登记审核后,将缴费人反映的争议事项、争议诉求进行梳理整理,分为一般事项和重大疑难事项。一般事项由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按职能单独或会商处理;重大疑难事项应由受理部门组织,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会同政府办、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信访局、税务局、网信办等部门进行专案处理,涉及多部门的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通过领导小组会商处理。

(三)调查处理

1.一般事项流程设定:一般事项是指需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其基本流程为:

1)缴费人向受理部门提出诉求;

2)受理部门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牵头召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采取联办形式办理受理事项。

3)各联办单位依职权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向受理单位提供书面意见。受理部门负责综合各联办单位的意见,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缴费人。

2.重大疑难事项流程设定:重大疑难事项指重大、复杂、疑难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其基本流程为:

1)缴费人向受理部门提出诉求;

2)受理部门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由受理部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会同政府办、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信访局、税务局、网信办成立的工作领导小组专案处理。

3)各部门依职权办理,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审批意见,经小组会商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缴费人。

3.建立会商机制: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会商机制。会商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原则,分一般事项会商和重大事项会商。一般事项会商根据工作需要和问题情况,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依职权不定期会商沟通;重大事项会商,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对重大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召开专题会议会商研究。

(四)结果反馈。对处理情况,受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争议双方进行反馈;缴费人对处理结果无异议,受理部门做好案卷归档;对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程序申请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行政诉讼。

(五)跟踪回访。对被反馈的争议双方进行跟踪回访,若缴费人对反馈结果无异议,受理部门做好案卷归档;若缴费人对反馈结果有异议,跟踪回访缴费人申请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综合分析。按月根据不同的争议事项、不同的争议群体,以及调查处理和跟踪回访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分析,加强部门协同,防范化解税费征缴舆情风险。

(七)案件归档。受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征缴争议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案卷归档。

(八)报送办理。对职责不清的争议事项,受理部门填写报送单,移交给旗政府办,由旗政府办根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机制,按照部门职责转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办理并反馈给缴费人和旗12345热线办;若无正当理由且拒不处理属于本职能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由受理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给纪委监委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通过会商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理争议纠纷。经领导小组决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加成员单位。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相互配合,采取磋商、座谈等多种形式推进工作;各部门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考虑工作实际及合理诉求,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通过多种方式共同推动争议事项妥善处理。

(三)落实保密责任。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对外发布或向其他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批。对缴费人的个人信息和事实情况,要严格保密。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机制。对责任履行不到位,出现工作失误、引发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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