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户分离家庭的认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认定为人户分离家庭。
二、人户分离家庭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凡具备奈曼旗户籍的贫困家庭按以下情况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在同一苏木乡镇场但不在同一个嘎查(村)的,在所属苏木乡镇申请,按正常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2.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同属奈曼旗但不在同一个苏木乡镇场的,在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申请,由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协助对其居住地的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表交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并公示;
3.户籍为苏木乡镇场但经常居住地在奈曼旗大沁他拉街道辖区的,在奈曼旗民政局低保中心申请,由奈曼旗民政局低保中心工作人员对其居住地的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核查;
4.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旗县市区的,在奈曼旗民政局低保中心申请,由奈曼旗民政局低保中心出具协查公函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委托居住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信息核查工作,协查公函同时抄报市民政局委托地盟市民政局备案,并以公函形式予以回复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核查情况进行审批。
5.户籍地和居住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示内容,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户籍地和居住地苏木乡镇(街道、场)嘎查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居住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时受理对人户分离家庭的举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告知户籍地民政部门,规范审核审批工作。对人户分离低保对象要单独建档,并及时协商居住地民政部门复核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强化动态管理,提高低保核查工作的准确性,真实性。
三、人户分离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薄和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户主一寸免冠照片3张;
2.居住证明(包括原居住地证明和现居住地证明)要求:盖两级公章,并主管领导签字;
3.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证明由苏木乡镇统一出具);
4.患重病、慢性疾病以及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自付部分的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人员,需提供疾病证明材料(如新农合合作医疗证、医药费报销单、社保报销证明等);
5.残疾人还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版《残疾证》;
6.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就读学生提供在校证明或录取通知书;
7.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收据(均以个人缴纳的基础养老保险作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数额);
8.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9.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咨询电话:奈曼旗民政局城乡低保工作管理中心 0475—4214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