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政办字〔2024〕34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印发《奈曼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版)
2024年8月
目 录
一、总则........................................................................................5
(一)编制目的...........................................................................5
(二)编制依据...........................................................................5
(三)适用范围和条件...............................................................6
(四)预案体系...........................................................................6
(五)工作原则...........................................................................7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8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8
(二)旗重污染天气在急指挥部办公室..................................8
(三)成员单位及其职责...........................................................9
(四)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工作职责....................................14
(五)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工作职责...........................14
三、监测与预警.........................................................................15
(一)监测................................................................................15
(二)预报................................................................................15
(三)会商................................................................................15
(四)预警................................................................................15
1.预警分级.................................................................................15
2.预警发布.................................................................................17
3.预警措施.................................................................................18
四、应急响应............................................................................20
(一)响应分级........................................................................20
(二)响应程序........................................................................20
(三)指挥与协调....................................................................21
(四)应急监测........................................................................21
(五)响应措施........................................................................22
(六)信息公开........................................................................27
(七)应急措施的监督............................................................27
(八)应急终止........................................................................27
五、总结评估............................................................................28
六、应急保障............................................................................28
(一)人员保障........................................................................28
(二)经费保障........................................................................28
(三)通信保障........................................................................29
(四)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29
(五)物资保障........................................................................29
(六)医疗卫生保障................................................................29
(七)制度保障........................................................................30
(八)其他保障........................................................................30
七、完善配套政策....................................................................30
八、监督检查............................................................................31
九、预案管理............................................................................32
(一)预案宣传........................................................................32
(二)预案培训........................................................................32
(三)预案演练........................................................................33
(四)预案修订........................................................................33
(五)预案解释........................................................................33
(六)实施时间........................................................................33
十、附则.....................................................................................33
名词术语.....................................................................................33
附件1..........................................................................................35
附件2..........................................................................................36
附件3..........................................................................................37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奈曼旗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确保应急工作高效、有序,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年第69号);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5.《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9.《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1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3.《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
1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7月12日实施);
15.《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办发〔2016〕44号);
16.《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内政办发〔2020〕13号);
17.《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旗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奈曼旗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旗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旗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方案包括: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旗相关部门及重点涉气排污单位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及清单。本预案与下级方案共同组成奈曼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目标,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与管理,切实提升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水平,最大限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下,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密切配合。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各部门密切合作、信息数据共享、协同联动,充分利用气象大数据分析研判,科学预警,做好各项准备,及时、快速、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专业优势,加强各部门协作,各司其职,统一响应。通过各类权威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质量和气象监测等相关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防护工作。
5.区域联动,消除隐患。根据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预案等级,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了解相邻旗县市区应急启动情况,分析我旗空气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研判我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等级,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成立奈曼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筹全旗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督导各相关单位落实应急应对措施。
构成:总指挥由旗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主任和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以下简称旗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园区管委会及重点涉气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旗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二)旗重污染天气在急指挥部办公室
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旗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
构成:办公室主任由旗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旗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单位由旗生态环境局各股、室、站、队组成。
职责:贯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协调调度有关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报送;通过奈曼应急指挥微信群,向各成员单位发布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或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并发布预警公告;适时修订《奈曼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配合旗政府督查室开展应急响应督查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1.旗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经应急指挥部和旗政府审批后发布预警信息及应急响应的启动或终止命令;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调查评估及善后总结工作;协调跨旗县市区、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2.旗生态环境局: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会同旗气象部门等建立旗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对空气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响应的建议。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上报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秸秆禁烧、燃煤污染等防治工作;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控措施,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3.旗气象局:负责全旗气象要素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旗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及信息发布工作;配合市旗生态环境局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体系;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园区管委会:督导园区内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时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5.旗发改委:负责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协调应急状态下的清洁能源保障工作;督导电力行业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做好社会能源活动管理。
6.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落实减排措施;负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负责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推动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组织实施生产经营企业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对企业物料堆场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7.旗应急管理局:督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指导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做好临时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旗生态环境局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相关信息并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
8.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督导矿产资源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9.旗农牧业局:督导畜禽养殖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负责指导督促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秸秆禁烧工作;负责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10.旗商务局:督导储油库、加油站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负责推进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日常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管控措施有效。
11.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煤炭、砂石、水泥经营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监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12.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城市拆迁、在建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城镇道路施工等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确保扬尘应急减排管控措施有效。
13.旗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园林绿化工程及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加强城市渣土运输车辆、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管控;重污染天气时负责组织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吸扫、冲洗、喷雾作业,扩大机械化清扫覆盖面,提高作业质量,避免人工清扫二次扬尘;负责对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的监督管理,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对道路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14.国网奈曼旗供电公司: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的电力保障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严格落实灾害预防、预警措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应急值班和信息报告工作,确保突发情况能及时到场进行处置,做好重污染天气企业电力调度管控。
15.旗公安局:负责制定机动车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利用各种媒体提前发布机动车限行禁行管控信息,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组织实施,利用交通监控设备查处“黄标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查尾气超标排放和冒黑烟车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进行城区交通疏导;督导停办户外大型活动;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工作。
16.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公共交通保障应急管控措施并督查落实;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及时增加城市公交运力,增加发车频次,延长收发车时间,组织大型清洁能源车辆投入公交运营;督导汽车维修喷漆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确保应急减排措施有效,减少VOCs排放;监督做好所辖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督促在建道路施工工程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17.旗水务局:负责督导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督查落实,确保重污染天气时措施有效。
18.旗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并组织落实;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9.旗教科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督导各苏木乡镇学校制定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健康防护和应急防护措施;对学生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和演练。
20.旗卫健委: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防护、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就诊接收救治保工作;检查重污染天气区域医疗卫生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
21.旗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旗政府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提醒公众做好防护,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2.旗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状态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燃油公务车调配管理工作,车减少公务车出行次数,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汽车。
23.旗政府督查室:负责制定具体督查方案,成立由政府督查室、监察、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管控措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各苏木乡镇场、街道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要求,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响应措施;督导辖区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预警及应对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五)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工作职责
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及应急减排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各工艺环节,实行“一厂一策”,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环境空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席机制。旗生态环境局、旗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发布的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测,结合我旗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启相关部门联席机制,根据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测。
(三)会商
根据市级发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测,旗生态环境局和旗气象局结合我旗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且未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实时会商。
(四)预警
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预测AQI曰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曰)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III级)、橙色预警(II级)和红色预警(I级)。
(1)黄色预警(III级):预测AQI曰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II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I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III级)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内容包括:
(1)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外出。确需外出时,应釆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3)饮食选择清淡易消化的食物,减少刺激性食物。
(4)尽量关闭门窗,不要在室内吸烟。
(5)可采用湿润抹布擦拭等方式清洁室内卫生,减少室内扬尘。减少煎、炒、炸等高温烹调活动。
2.预警发布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黄色(III级)预警、橙色(II)预警经旗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旗长批准;红色预警经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均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或微信等方式向旗政府、各成员单位和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园区管委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发布预警信息。二是由旗政府应急办协调通过广播、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互联网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等。
(3)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4)旗委、旗政府相关单位和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园区管委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事业单位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5)旗气象局、旗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气象条件、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对污染变化趋势做出会商研判,随时报告污染发展情况。
3.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以下相应的预警措施。
(1)黄色(III级)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每6小时发布一次(晚20点至早7点除外),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报纸于当曰头版刊登预警信息。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橙色(II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III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讯畅通。旗生态环境局、旗气象局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监控,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每3小时发布一次(晚20点至早7点除外),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报纸于当日头版刊登预警信息。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
(3)红色(I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每2小时(晚20点至早7点除外)发布一次,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报纸于当日头版刊登预警信息。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从高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降级: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5)区域应急联动
当自治区内多个城市同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接到自治区、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区域性预警或全自治区预警时,我旗应根据自治区、通辽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级别,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实现县区联动、部门联动,开展联合响应、联合会商、联合督导、联合执法,形成防控合力,有效减低污染程度。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II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III级、II级、I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二)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相应措施。各地、各门立即启动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
接到国家、自治区、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区域性预警或全自治区预警时,我旗应根据通辽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及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级别,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三)指挥与协调
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I级响应时立即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在II级、III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应急响应措施;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
4.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地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四)应急监测
根据重污染天气情况,确定监测范围。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重污染天气变化情况,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计算等方式,预测并报告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
(五)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健康防护知识等,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I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健康防护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确需要室外活动的应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各地、各部门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监督和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各医疗机构加大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就诊保障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是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二是增加城区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三是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按本单位重污染天气施实施方案采取减排措,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应急响应期间,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以上。
一是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实施限产、停产、错峰生产等黄色应急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严格执行“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
二是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等);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作业;建筑施工单位采取围挡措施,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曰);城市环卫部门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曰常道路的吸扫、洒水、喷雾作业的频次(至少2次/曰)。
三是机动车污染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各类机动车实施黄色应急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低速载货汽车、混凝土罐车、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拖拉机、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在城区禁行,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燃油公务车辆停驶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四是视情况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五是其他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源检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禁止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秸秆等露天焚烧。
2.I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一是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二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应急响应期间,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以上。
一是工业污染控制措施: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错峰生产等橙色应急减排措施。
二是扬尘污染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扬尘排放源实施橙色应急减排措施。全旗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施工单位全部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三是机动车污染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全旗各类机动车实施橙色应急减排措施。扩大交通管制范围,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公安部门在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燃油公务车辆停驶20%。城市环卫部门增加道路吸扫、冲洗、洒水、喷雾频次,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2次保洁作业。
四是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I级响应措施
启动I级预警响应,在II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性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可视情组织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应急响应期间,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
一是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错峰生产等红色应急减排措施;
二是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所有扬尘源施工单位实施红色应急减排措施停止作业,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道路吸扫、冲洗、洒水、喷雾,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3次保洁作业;
三是机动车污染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全旗各类机动车实施红色应急减排措施。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燃油公务车辆停驶30%。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交通管制范围,结合实际,适当采取使用小型客车限行等强制性减排措施。
四是其他措施。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六)信息公开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AQI指数监测数据、气象数据和专家会商结果,确定大气重污染级别、主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持续的时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要采取的措施等,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七)应急措施的监督
旗政府督查室组织对全旗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园区管委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重点排污单位的应急响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苏木乡镇(场、街道)、园区管委会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辖区及本行业落实应急措施减轻污染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曰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八)应急终止
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与发布程序一致。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由应急指挥部向下设机构和成员单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并上报旗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通知釆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终止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和与发布,并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方案。
五、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应对响应过程记录并报送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相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等,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旗政府。
六、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旗生态环境局、旗气象局着力培养环境监测、气象观测、预报及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方面的专门人才,提升空气质量预报的精度。
旗政府应急办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为应急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确保及时编制(修订)预案或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二)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现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承担,旗财政部门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防控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相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专人维护,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四)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旗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生态监测网络、应急指挥、预警预报系统建设,不断增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配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提升预测预警水平。
(五)物资保障
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做好曰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六)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建立全旗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医务人员调配计划,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救治医疗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可能的污染程度及持续时间测算医疗物资储备量及其配比。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控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物减排、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八)其他保障
(1)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库和物资储备信息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形成以应急物资储备为主,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应急物资动态管理制度,确保在重污染天气状态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调集应急物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建立应急动员的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七、完善配套政策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重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修订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
各成员单位及重点企业要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20曰内,将修订完善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监督检查
应急监督检查:由旗政府督查室对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及各相关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管控措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日常监督监测:旗生态环境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企业环境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加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频次,杜绝企业非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等违法行为;检查企业重污染天气各类应急设施、物资完善情况;检查辖区以及各单位的重污染天气专项措施、方案的完成情况。
社会监督: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同时鼓励给社会公众、媒体监督,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予以曝光。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旗委宣传部协调宣传、通讯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最大限度公布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信息。
旗委宣传部组织宣传部门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旗委宣传部、旗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要纳入各相关单位的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
旗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聘请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事故源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业务的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培训工作。
旗政府相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广大群众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预防与应急、自我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预案演练
旗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园区管委会及涉气重点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四)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五)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奈曼旗人民政府发布,由奈曼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六)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奈曼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奈政办字〔2016〕211号)废止。
十、附则
名词术语
1.空气质量指数(AQI)
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是报告每日空气质量的参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以及对健康的影响。空气质量指数的重点是评估呼吸几小时或者几天污染空气对健康的影响。
2.重污染天气
指大气的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时称其为大气重污染。
3.重污染天气分级
依据空气质量指数(AQI)将重污染天气分为三级:重度污染(201<AQI<300)、严重污染(300<AQI<500)和极度污染(500<AQI)。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