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级: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9 浏览次数:16

奈政办字〔2024〕29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奈曼工业园区管委会,旗政府各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奈曼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月10日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地震应急预案等8个专项预案>的通知》(奈政办字〔2022〕1号)中的《奈曼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奈曼旗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目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

2.2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专家委员会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附 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奈曼旗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奈曼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奈曼旗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旗本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省(区、旗)、市(盟)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旗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效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奈曼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

奈曼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负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有关决策部署和旗委、旗政府工作安排,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旗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奈曼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负责与各相关部门、苏木乡镇(场、街道)的沟通联络、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2.3 专家委员会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旗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旗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务、农科、林草、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旗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苏木乡镇(场、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信息报告和发布

旗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旗应急管理局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旗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旗委、旗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旗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旗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旗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旗委、旗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相关情况。

4.1.3 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旗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旗委、旗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 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旗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市级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旗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旗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收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旗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旗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

4.2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旗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旗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旗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旗辖区内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0人以上(或需集中安置人员达到3000人及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7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苏木乡镇(场)农牧业人口25%以上;

(5)符合启动一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经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报旗委、旗政府决定。必要时,旗委、旗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同时上报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5.1.3 响应措施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旗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灾害救助工作。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式,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旗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申请和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上级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在规划、项目、政策上对受灾地区予以统筹支持。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申请通辽市救灾物资支持。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旗应急管理局迅速商请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旗红十字会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奈军队及有关单位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指导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旗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旗教体局、妇联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妇女儿童安置服务等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旗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旗教体局指导受灾地区尽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奈曼监管支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旗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旗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旗交通运输局、火车站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旗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电力应急保障。

(9)提供技术支撑。旗工业和信息化局、通信管理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旗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民政局组织开展全旗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旗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旗外事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救灾款物的涉外工作。

(11)加强新闻宣传。旗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旗委网信办按照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旗委、旗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有关部门,指导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旗委、旗政府及通辽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旗辖区内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或需集中安置人口在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7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苏木乡镇场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符合启动二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经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同时上报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5.2.3 响应措施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级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灾害救助工作。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式,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旗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申请和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上级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在规划、项目、政策上对受灾地区予以统筹支持。

(6)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申请通辽市救灾物资支持。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7)旗应急管理局迅速商请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驻奈军队及有关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申请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8)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旗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奈曼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民政局指导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旗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0)旗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2)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旗委、旗政府及通辽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旗内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或需集中安置人口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符合启动三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经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同时上报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5.3.3 响应措施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的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旗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级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灾害救助工作。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申请和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上级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在规划、项目、政策上对受灾地区予以统筹支持。

(6)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7)旗应急管理局迅速商请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驻奈军队及有关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申请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8)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奈曼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旗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0)灾情稳定后,旗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11)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旗委、旗政府及通辽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旗内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需集中安置人口在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75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符合启动四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经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旗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3.3 响应措施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旗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灾害救助工作。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申请和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上级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在规划、项目、政策上对受灾地区予以统筹支持。

(6)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7)旗应急管理局、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通辽市森林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驻奈军队及有关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申请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8)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9)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0)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旗委、旗政府及通辽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旗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通辽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根据市级通报,涉及我旗的,要立即启动旗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苏木乡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要知道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统计摸排的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情况。

6.1.3 根据苏木乡镇级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必要时,及时向通辽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救助资金。旗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旗财政提供资金补助(救助),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标准规范,组织验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救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住房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旗应急管理局根据苏木乡镇(场、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苏木乡镇(场、街道)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对于国家、自治区、通辽市下达的补助资金,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管理局及时分解下达相关苏木乡镇(场、街道)。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旗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准备迎接通辽市、自治区抽查复核。

6.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旗委、旗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受灾苏木乡镇(场、街道)做好落实。

6.3.2 旗应急管理部门应于9月份开始组织开展全旗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的调查、统计、评估,核实需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地区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10月底前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准备迎接通辽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采取抽样调查、核查、汇总和评估。

6.3.3 根据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的资金申请以及全旗需救助人员规模,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管理局向通辽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冬春救助资金。

6.3.4 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核定补助额,及时下达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旗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视情申请市本级救灾物资支持。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旗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旗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旗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2 旗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7.1.3 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旗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自治区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旗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更新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移动、联通、电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旗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应急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区、市、旗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区、市、旗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灾情信息共享。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旗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旗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将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旗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旗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 铁路、公路、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旗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6.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设立区域性救援中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牧、投资促进、卫生健康、林草、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旗、苏木乡镇(场、街道)、嘎查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8.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7.8.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务、农牧、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旗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旗农科局组织相关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3 旗气象局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7.9.4 旗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5 旗水务局提供全旗水文监测数据,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根据水文监测数据开展水旱防御工作。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10.2 组织开展对旗、乡两级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暴雪(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防灾救灾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制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旗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奈曼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2)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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