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子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对象 |
监管方式 |
监管层级 |
开展范围 |
备注 |
1 |
牵头部门 |
发改委 |
对能源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抽查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2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全旗范围内的能源企业、供电公司。 |
实地检查 |
旗级 |
全旗范围内的能源企业、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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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应急管理局 |
对能源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风险分析管控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
2 |
牵头部门 |
发改委 |
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作、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全旗范围内的粮食企业。 |
实地检查 |
旗级 |
全旗范围内的粮食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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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公示信息的检查,营业执照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对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安全储粮工作进行全面排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