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奈曼油田产能建设项目(奈40井)申请临时用地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9-11 浏览次数:253

 

关于《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奈曼油田产能建设项目(奈40井)申请临时用地的请示》的批复

 

奈曼旗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奈曼油田产能建设项目(奈40井)申请临时用地的请示》以及办理临时用地的其它要件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22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奈曼旗分公司为实施奈曼油田产能建设项目(奈40井)而临时占用大沁他拉镇双合村0.5公顷水浇地。

该临时用地用途是石油矿产勘探。

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在临时用地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你局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22号)六、(一)做好临时用地信息备案工作,将批准文件、公示网址、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综合监管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

三、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复垦任务完成后你局应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临时用地使用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明确需要整改的事项,由临时用地使用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或者验收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你局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22号)文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在临时用地复垦期限届满后根据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复垦费专用账户中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完成土地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使用人承担。

四、在土地复垦验收工作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你局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85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22号)文件有关规定,将土地复垦验收文件、地块坐标、面积、地类、以及土地复垦的实地照片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综合监管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复垦阶段信息填报,及时将复垦情况备案。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必须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规模、用途、年限使用土地,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禁止违法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禁超过批准的范围使用土地;严禁污染土地。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所呈报的《奈40井临时占地补偿协议》,做好临时用地补偿工作。

七、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进行土地复垦。

八、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九、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十、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组织自查,然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三)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十一、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到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并恢复种植条件的,税务部门将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十二、临时用地补偿费发放完毕和复垦保证金存入到位且履行上述临时用地相关条款后,本批复生效。

 

附件: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奈曼油田产能建设项目(奈40井)申请临时用地的请示

 

 

                                                                    2024年8月29日

奈40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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