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8 浏览次数:9

一、制定背景

为了加快我旗地下水超采治理与生态修复,全面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动农业灌溉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通过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和种植业结构调整,继而实现“量水而行”长效机制。

二、制定依据

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24〕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共同发力

(二)保障需求,节约用水

(三)多措并举,综合施策

四、任务目标

2024年,各嘎查村、农场分场、林场、水库等农业用水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业基本用水价格,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等制度,加强取用水管理,进一步完善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提高农牧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农业节水。

五、主要内容

(一)合理确定基本用水价格

各农业用水单位通过协商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农业基本用水价格。协商确定的用水价格作为定额以内基本水价,即目前各嘎查村按用电量收取的供水水费。农业灌溉基本水价仍由原收取单位或个人负责收取。

1.确定用水定额

我旗最新地下水管控指标拟为59798万立方米,根据我旗6个地下水管理单元的用水实际,按行业对单元地下水用水管控指标进行了分解,其中农业灌溉管控指标为54217.56万m³。各单元灌溉亩均水量即为本单元灌溉管理定额。

2.加价标准

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加价: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0.5倍;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内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1倍;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2倍。

3.征收及管理使用

农业灌溉实行用水缴费制度,采用先交费后用水的方式,确保水费收缴到位。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部分由嘎查村委员会负责收取,收取后及时缴至苏木乡镇政府管理部门,并出具缴费凭证;机电井管理人员执分档缴费凭证方可向供电部门购电。旗水务局根据灌溉用水定额和以电折水系数确定各嘎查村的分档用电量。供电公司以变压器或机电井为单位,按照旗水务局核定的分档用电量分档售电,超过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需机电井管理人员执苏木乡镇政府出具缴费凭证方可售电。

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主要用于节水奖励、农田水利设施节水技术改造、“以电折水”典型井维护等。

(三)落实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制度

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取用水限额的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执行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制度。

1.奈曼旗种植业、林业亩均取用水限额值为215立方米/亩。

2.农牧户取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为0.1元/立方米、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取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为1.25元/立方米,按照下列规定加征水资源税:限额内不征收水资源税;超过限额20%(含)内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限额 20%至40%(含)内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出限额4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3.各农业用水单位负责辖区内各户超限额部分水资源税的征收,12月31日前以各农业用水单位为纳税单位到旗税务局缴纳水资源税。

4.对机电井实行“身份证式”编号管理,实现“一户一号”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工作步骤

(一)建立机制阶段(2024年8月20日前完成)

(二)宣传引导阶段(2024年8月底完成)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8月—12月完成)

(四)全面总结阶段(2024年12月底完成)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奈曼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组,督促、指导各项工作推进,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苏木乡镇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苏木乡镇包嘎查村,嘎查村包机电井管理员的责任体系,逐级明确责任人。

(二)细化责任分工

明确旗政府、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农牧局、供电公司、苏木乡镇政府、嘎查村委员会、机电井管理人员等各级各单位工作责任,细化责任分工。

(三)强化宣传培训

加强舆论宣传和技术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动员宣传工作,同时做好文件解读、政策宣讲、宣传引导,创造良好节水氛围,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和用水缴费的自觉性。

 

 

 

解读机构:奈曼旗水务局

解读人:王腾飞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475-421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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