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政办发〔2024〕10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各国有林场、水库: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灌溉用水的水价形成机制,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24〕20号)要求,结合全旗实际,对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确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价格应当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包括电费、管理费、维护费等,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建议通过民主程序协商定价方式,确定农业基本用水价格(建议收费标准每度电不超过1元)。
二、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全旗2024年地下水管控指标59798万立方米,按行业分解到位,其中,农业灌溉管控指标54217.56万立方米,并根据各地下水管理单元的用水实际,确定农业用水定额。
地下水Ⅱ级管理单元 |
用水定额(立方米/亩) |
地下水Ⅱ级管理单元 |
用水定额(立方米/亩) |
大凌河 |
100 |
柳河 |
140 |
大兴安岭山区 |
80 |
西辽河下游干流区间 |
150 |
教来河 |
155 |
老哈河 |
210 |
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加价: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0.5倍;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内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1倍;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2倍。
三、明确计量方式
全面推行“以电折水”或水表计量监测措施,通过“以电折水”、安装计量设施等方式实现计量全覆盖。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采取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的方式进行取用水管理。
四、农业水价实行公示制度
由嘎查村委员会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或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各苏木乡镇场、林场、水库要积极引导用水户参与水价管理,增加水价管理的透明度,减少中间环节加价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