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7 浏览次数:5

奈政办字〔2024〕39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奈曼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奈曼旗地下水超采治理与生态修复,全面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动农业灌溉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通过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和种植业结构调整,实现“量水而行”。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24〕20号)要求,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背景

奈曼旗地处科尔沁沙地腹部,多年平均降水量仅为352毫米,属于干旱半干旱地区。“国土三调”统计全旗耕地灌溉面积337.15万亩,其中,水浇地面积332.46万亩、水田面积4.69万亩;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评价全旗地下水可利用量仅为30145万立方米,亩均占地下水可利用量仅为89.41立方米,水粮矛盾突出;全旗现有农业灌溉机电井总数为65736眼,平均井控灌溉面积51.28亩,农业灌溉用水已严重超出我旗地下水资源承载力。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四水四定”原则,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累进加价制度,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缓解水资源短缺,推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共同发力。旗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水务局牵头,发改、财政、农科、税务、供电等单位协同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工作格局。

(二)保障需求,节约用水。按照“定额用水、以水折电、以电管水、超用加价”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农业生产条件,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基本水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基本需求,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三)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促进农业节水控水。

四、任务目标

2024年,各嘎查村、农场分场、林场、水库等农业用水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业基本用水价格,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等制度,加强取用水管理,进一步完善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提高农牧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农业节水。

五、工作任务

(一)合理确定基本用水价格。各农业用水单位通过协商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农业基本用水价格,基本水价应包括电费、管理费、维护费等,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建议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内基本水价收费标准每度电不超过1元。协商确定的用水价格作为定额以内基本水价,即目前各嘎查村按用电量收取的供水水费。农业灌溉基本水价仍由原收取单位或个人负责收取。

(二)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农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2〕54号)要求,农业灌溉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确定用水定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西辽河流域“量水而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3〕35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水发〔2023〕44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全面加强水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66号)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报告(2024 版)》和通辽市地下水管理单元用水指标初步调整建议,全旗2024年地下水管控指标拟定为59798万立方米。并对2024年地下水管控指标按行业进行分解,其中,农业灌溉管控指标为54217.56万立方米,根据各地下水管理单元用水实际,确定农业用水定额。(详见附件9)

2.加价标准。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加价:

超定额用水百分比

加价倍数

0—20%(含)内

0.5

20%—50%(含)内

1

50%以上

2

3.征收及管理使用。农业灌溉实行用水缴费制度,采用先交费后用水的方式,确保水费收缴到位。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部分,由嘎查村委员会按照计量设施分档核定用水量,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通过“以电折水”系数分档核定农业灌溉用电量,并负责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嘎查村委员会收取后及时缴至苏木乡镇政府管理部门,并出具缴费凭证;机电井管理人员执分档缴费凭证方可向供电部门购电。

旗水务局根据灌溉用水定额和以电折水系数确定各嘎查村的分档用电量。供电公司以变压器或机电井为单位,按照旗水务局核定的分档用电量分为定额内、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内、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等4个档次分档售电,超过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需机电井管理人员执苏木乡镇政府出具缴费凭证方可售电。

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主要用于节水奖励、农田水利设施节水技术改造、“以电折水”典型井维护等。

(三)落实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制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内水资〔2018〕143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8号)等规定,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取用水限额的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执行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制度。

1.确定取用水限额。种植业、林业亩均取用水限额值为215立方米/亩。

2.加征标准。农业灌溉取用水量限额内不征收水资源税,超过取用水限额的部分,农牧户取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为0.1元/立方米、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取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为1.25元/立方米,按照下列规定加征水资源税:

超限额用水百分比

加征倍数

0—20%(含)内

1

20%—40%(含)内

2

40%以上

3

3.水量核定及水资源税征收。11月30日前,各嘎查村、分场、林场、水库等农业用水单位将辖区内各户年度农业灌溉用水量统计完成并上报旗水务局。12月15日前,旗水务局根据统计结果核定各农业用水单位超限额部分水量报旗税务局。各农业用水单位负责辖区内各户超限额部分水资源税的征收,12月31日前以各农业用水单位为纳税单位到旗税务局缴纳水资源税。

(四)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统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上级水利发展资金、征收的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等,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精准补贴对象为定额内用水且已缴纳水费的用水主体。节水奖励是指对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的适当奖励,奖励对象为定额内用水节约的取用水户或用水合作组织、自主改造提升为浅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的取水户或用水合作组织。具体奖补方式按照《奈曼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执行。

(五)加强取用水管理

1.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加强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管理,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严禁新打农业灌溉机电井。单位或个人申请新装用电设施或增容用电用于取用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的,应当申请取水。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2.建立健全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旗、镇、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旗政府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负总责;苏木乡镇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嘎查村(分场、林场、水库)作为管理主体,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农业灌溉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机电井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巡查管护农业机电井,确保机电井、管网、计量监测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转;二是督促落实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三是制止、举报违反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及其他偷采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四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3.明确用水计量方式。全面推行“以电折水”或水表计量监测措施,通过“以电折水”、安装计量设施等方式实现计量全覆盖。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采取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的方式进行取用水管理。

4.实行机电井编号管理。对机电井实行“身份证式”编号管理,实现“一户一号”全生命周期管理。机井编号规则如下:

机电井编码共计16位

编号顺序:XX   XX   XX   XXX   XXX   XXXX

        自治区 盟市 旗县 苏木乡镇 嘎查村 井号

①1-6位省级、盟市、旗县编号:奈曼旗150525;

②7-9位乡镇苏木编号(001-999):按照苏木乡镇行政区划顺序编排项目苏木乡镇编号。

例如: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150525 100。

③10-12位村、嘎查编号(001-999):按照嘎查村行政区划顺序编排项目嘎查村编号。

例如: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先锋村:150525 100 222。

④13-16位机电井编码(0001-9999):按照顺序编排项目嘎查村机电井编号。

例如: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先锋村10号井:150525 100 222 0010。

六、工作步骤

(一)建立机制阶段(2024年8月20日前完成)。按照《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奈曼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农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等制度,指导苏木乡镇、嘎查村落实各项措施。

(二)宣传引导阶段(2024年8月底完成)。成立工作组赴苏木乡镇、嘎查村开展政策宣讲。各苏木乡镇、嘎查村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广播、微信、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设立宣传牌等多种方式开展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广大农户提高节约用水、主动缴费意识。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8月—12月完成)。按照《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及市、旗两级制定出台的农业水价管理制度,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超限额征收水资源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制度。

(四)全面总结阶段(2024年12月底完成)。年底进行全面总结,梳理主要做法、重要成果、典型经验等,加强与其他旗县的交流,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针对措施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成立奈曼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组,督促、指导各项工作推进,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苏木乡镇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苏木乡镇包嘎查村,嘎查村包机电井管理员的责任体系,逐级明确责任人,并将责任落实清单上报旗水务局。

(二)细化责任分工。旗政府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负总责,全面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组织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农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等制度,并做好各项工作落实、监督、管理、指导等工作。水务局做好农业用水管理、农业用水价格确定、“以电折水”系数核实与发放、用水量核定、水费征收等指导工作;发改委做好农业用水价格指导等工作;财政局指导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征收和使用等工作;税务局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工作;农牧局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智能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供电公司负责分档用电量核实、分档供电控制与管理、提供农业灌溉用电量数据等工作。

苏木乡镇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及职责,负责收取辖区内各嘎查村上交的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出具缴费凭证,对水费进行管理、使用;监督嘎查村委员会合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机电井管理人员、管护责任区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水费收取等工作。嘎查村(分场、林场、水库)委员会作为管理主体,主要负责:做好协商定价相关工作并合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确定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管护责任区,统计农业灌溉情况、农业灌溉用水情况,核定分档用水(电)量,收取定额内的基本水价部分水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并监督农田水量设施管护、水费收取等。机电井管理人员作为具体管护人,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并配合嘎查村委员会做好农业灌溉情况统计、农业灌溉用水情况统计、分档用水(电)量核定、水费收取等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苏木乡镇场、国有林场、水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技术指导,通过新闻媒体、广播、微信、发放宣传单、入户讲解等形式开展宣传动员,同时,做好文件解读、政策宣讲、宣传引导,创造良好节水氛围,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和用水缴费的自觉性。

附件:

1.奈曼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组组成人员.docx

2.农业灌溉基本情况统计表.docx

3.农业灌溉用水基本情况统计表.docx

4.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计算表(参考).docx

5.农业灌溉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核算.docx

6.农业灌溉超限额部分加征水资源税核算.docx

7.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缴费申请表(样表).docx

8.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责任人清单.docx

9.2024年农灌地下水管控指标分解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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