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 |
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
作出决定日期 |
处罚方式 |
罚款金额 |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
内蒙古华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150525MACUC0NE2H |
刘子皓 |
2024年8月5日,奈曼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华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奈曼旗工业园区(东区)新建的年产100吨伊维菌素项目,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擅自投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你单位伊维菌素项目主体已完工,正在安装生产设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通告》“环评报告书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的,处总投资额 3%以上,不足 4%罚款。”的规定 |
通环罚决〔2024〕7-1号 |
2024.08.19 |
罚款 |
3.05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