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学条例 抓规范 促提升】《信访工作条例》第五章之监督和追责

发布日期:2024-08-30 浏览次数:56
《信访工作条例》应知应会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学习要点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4种追责情形;对信访部门的2种追责情形;对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及单位的4种追责情形;对有权处理的机关及单位的4种追责情形;对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7种追责情形。
这五个条款强化了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分别是引发问题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信访部门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单列一条明确责任,彰显了信访工作领域正风肃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这些规定实现了与《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一致。

 

拓展阅读: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我们党历来重视信访工作,注重从制度上规范和保障信访工作开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开创了新时代信访工作新局面。《条例》的制定施行,对于系统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纵深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完善信访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更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系统回答了信访工作是什么、信访形势怎么看、信访工作怎么干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指导新时代信访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使我们党对信访工作规律性认识上升到新的高度,为新时代人民信访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科学指引。《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有利于充分发挥这一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对信访工作全面领导的显著优势,有利于信访工作更好履行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新时代的凝练和升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信访工作人民性的鲜明体现。《条例》把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通过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构建机制、完善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特别是《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信访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使命,明确提出信访工作要坚守人民情怀,彰显了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指明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原则要求。
信访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条例》要求“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党委统一领导是构建新时代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的根本保证;政府组织落实是牵头组织各方力量贯彻落实党委的部署要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是加强党对信访工作领导的重要抓手;信访部门推动发挥着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的作用;各方齐抓共管是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形成化解矛盾合力的必然要求。五个方面有机联系,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条例》首次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并对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提出规范要求。贯彻落实《条例》,要把构建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作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压实各方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切实履行好统一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的责任,增强领导信访工作的系统性、联动性、协同性。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源头预防,夯实基层基础,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规范和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信访问题是社会矛盾的具体反映,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成因错综复杂。解决信访问题需要多个部门参与、综合施策、协同发力。《条例》从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的角度,对各机关、单位处理信访事项作出全面规范,既明确了统一要求,又兼顾了不同机关、单位的特殊性。个人和组织向各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后,各机关、单位受理办理时,要区分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申诉求决等不同事项类别分类处理。《条例》对建议意见类事项、检举控告类事项分别作出专门规定,将申诉求决类事项区分为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仲裁程序、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程序、行政程序、依法履职程序、兜底程序等六种情形,分别规定办理方式。对政法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作出特殊规定,强调政法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的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告知和处理。同时,强调要坚持多元化解,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要求各职能部门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结果。
构建完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条例》围绕谁来监督、怎么监督,追谁的责、怎么追责,构建起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强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在强化党委和政府监督方面,从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信访部门、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三个层面,对信访督查的主体、内容作出规定;要求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在强化信访部门督查方面,明确要求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在强化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方面,分别规定了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和其他责任。在信访人违法行为处理方面,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违反“六个不得”的行为明确了处理方式和依据,同时对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以及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处理作出规定,强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贯彻落实《条例》,要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督促履职担当尽责,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信息来源: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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