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学条例 抓规范 促提升】《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2024-08-30 浏览次数:53
《信访工作条例》应知应会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学习要点: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申诉求决类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实践中,信访事项大多为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该条总结固化了依法分类处理的改革经验,并按照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的要求作了进一步深化,将诉求决类事项区分为六种情形,分别明确了办理方式。2017年,国家信访局制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2022年5月1日修订后,依然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列明了五种依法分类处理的具体情形。不属于前五种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事权单位确定处理途径和程序后,应告知信访人拟适用的途径及依据、查询或者联系方式等内容,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最好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基本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信访法治化,首先是党政机关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政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信访群众要尊法守法、依法反映诉求。因此,推进信访法治化首要的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国家机关的工作行为、规范信访工作。

 

Q

什么是行政复议?

A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当行政机关(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这种行政活动就是行政复议。

 

 

Q

行政复议的作用和优点是什么?

A

行政复议最突出的作用是保护行政相对人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同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复议具有受案范围广、方便快捷、不收取任何费用等优点。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Q

哪些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

简单地说,凡是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该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资源确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该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也可申请行政复议,如不依法办理证照、不审批、不登记、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以及不依法发放“三金“(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等。

Q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会对自己更加不利吗?

A

不会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也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Q

申请行政复议有无时间限制?

A

有申请期限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从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那天起,60日之内都可以申请(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依照法律规定)。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等)还可依法延长。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选择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在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Q

申请行政复议是否收取费用?

A

不收取任何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拓展阅读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正当时

行政复议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行政系统的自我监督和纠错,化解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现阶段,为公众所熟知的行政争议解决的渠道包括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其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学界公认为世界通行的也是最重要的两大法定救济途径。

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头作用。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实现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问题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

1999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于2009年8月、2017年9月经过了两次局部修改。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对防止、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一体推进。2008年9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下发了《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和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在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上面临了一些困难和挑战,主要体现在:实质性化解争议不足,权利救济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复议机构条线过多、职能分散,办案标准不统一,质量和效率不高;案件审理以书面审查为主,群众参与度较低,容易引发“暗箱操作”质疑;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小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入口偏窄,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有待进一步优化,等等。这些问题是导致行政复议受案数量相对较少,不少行政争议涌向信访和诉讼,形成“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现象的重要原因。修改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复议功能定位、体制机制和程序规定,重点解决行政复议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利于实现行政复议的制度设计初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使群众愿意并能够通过行政复议真正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4月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努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行政复议领域的生动实践,对于建设公正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9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有权不可任性。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有利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草案坚持复议为民,对扩大受案范围、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作出更明确规定,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打造成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同时也在倒逼其依法行政,迫使行政机关逐步在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规范化领域下功夫。

 

  •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现了地方一级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效提升了政府公信力。

     

  •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现了行政复议资源由分散到集中的整合,由政府建设分工细化、专业性强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统一标准,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能。

 

  •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行政复议由政府“一口对外”,便于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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