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奈曼旗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6 浏览次数:5

奈政发〔2024〕29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旗直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证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合理、合规、合法使用和保值增值,防止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流失。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各苏木乡镇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

第三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嘎查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嘎查村公益事业。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资金是指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或存款形式存在的货币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原有积累;财政补助收入;发包及上缴收入;经营收入;资产、设施租赁收入;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国家有关单位或个人支持拨入的资金;借入资金;外来投资;其他收入。

第五条  资产是指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

(一)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牲畜、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或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四)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五)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其他嘎查村集体资产。

第六条  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场、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第七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三章  管理部门

第八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全旗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苏木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工作,苏木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做好“三资”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全旗实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

苏木乡镇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三)负责本苏木乡镇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督管理。严格监管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及处置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土地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内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时的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结合本苏木乡镇实际情况制定乡镇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

(八)负责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汇总统报及其他工作。

第十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开发经营活动;

(四)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三资”管理工作;

(六)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对“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要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包括: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构建计划、农牧业基本建设计划、公共事业建设和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公积公益金使用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等,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编制的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定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苏木乡镇经营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每项资金收入必须在收讫的当日存入统管基本账户,严禁公款私存或白条抵库;严禁非财务人员保管现金。

第十三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支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根据支出情况,留1000元备用金作为正常办公经费。小额开支在备用金中列支。

(一)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支取金额10000元以下的履行下列程序支取:

(1)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员填写取款申请书并签字,写清开支项目、金额,杜绝同一项目拆分申请;

(2)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负责人)签字;

(3)苏木乡镇主管经营管理部门工作分管领导或负责苏木乡镇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签字盖章。

(4)报账员与苏木乡镇经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支款手续。

(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支取资金在10000元至50000元,履行上列程序外,还要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主任签字盖章。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支取资金在5000O元以上的大额开支,除了履行以上程序后还要提请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并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支取资金。

第十四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核销的审批程序。支出的核销,实行“三签字、一盖章”制度,即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写明用途并签字,交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审批签字,监事会审核签字并盖章,由苏木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的审核人员把关。

第十五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出2000元以下(含2000元)执行“三签字、一盖章”制度;一次性支出核销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执行“三签字、一盖章”制度外,还要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会议记录),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一次性支出核销金额5000元以上的除执行“三签字、一盖章”制度外,还要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

第十六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不得采用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担保、抵押。

第十七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实行零招待,严格控制列支招待费。确需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而发生的招待费,可以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和“厉行节约、合理开支、严格控制、超标自负”的原则,应控制在嘎查村自营纯收入的10%以内。

第十八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生活的用车、用工标准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本苏木乡镇内因公务用车执行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每公里2元标准,超出限额标准的由自己负责承担。苏木乡镇以外的按差旅费的相关规定核销。

第十九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积累资金的管理。集体积累资金主要有公积公益金以及国家扶持和捐赠的各项资金。主要从做决算分配提取和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增加的款项。集体积累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将其用于农户分红和挪作他用。要坚持“先提后用、计划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则,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掌握使用,对超过规定范围的一律不得列支。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牧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原值在500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应当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要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嘎查村集体资产账内账外的现状、价值和增减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扶持、捐赠、资助、“一事一议”等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账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对承包给单位、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价值超过10000元的,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价值超过50000元的,除了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外,要有承建合同、预算和结算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进行。盘盈、盘亏、损坏、丢失的财产物资,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损失的,应查清责任照价赔偿。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过程应坚持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确保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要制定资产经营方案,明确相关的条件、价格、招投标、资产评估等事项。方案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苏木乡镇审核备案。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并实施,监事会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时,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应签订书面合同,向全体成员公开。相关资料上报苏木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归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经营制度。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所取得的收入应纳入账内核算,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二十七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资产清查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苏木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资产清查要以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逐笔逐项清理。清查和问题处理的结果,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及时进行张榜公布和账务调整。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源台账,如实登记资源经营状况。资源登记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资源台账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和开发经营时应执行民主决策程序,监事会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整理土地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第三十二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未用于调整之前的土地,可以公开进行短期发包,发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第三十四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民主议定程序,先制定方案,再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三十五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承包合同时要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土地自行流转的,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通过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流转方式流转的,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并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二)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向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后,受让双方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七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三十七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三十九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金额。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严控新债,稳妥化解旧债。债权债务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并纳入财务公开范围,对债权债务的清查及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四十一条 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因公借用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结算。

第四十二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应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确需举债时,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擅自做主、不按议事程序办事而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三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按照规定统一印制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专人负责领取、保管。

第四十四条  苏木乡镇承担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必须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管理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四十五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只适用于收入款项、共同生产服务费、代收代缴及其他往来账款。严禁用于非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和往来专用票据用作支出核销。

第四十六条  专用票据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连本连号使用,不得跳本隔号,如发生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完整保存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或自行销毁。

第四十七条  专用票据因故丢失,必须及时声明作废。已用完的票据存根,交苏木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妥善保管,期满后按规定程序上缴,予以注销。

第十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八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建立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第四十九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征地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牧民的补贴资金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处置、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牧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开。

第五十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经监事会核实,同时要有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签字。

第五十一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财务公开的时间要根据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资金情况。对多数成员及监事会要求公开的财务活动,要及时专项公开。

第五十二条  民主决策的范围: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嘎查村村民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嘎查村民大会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第十一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五十四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专职管理财务的会计(报账员)人员,确保具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因换届而随意变动,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并按苏木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账、统报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建立完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奈曼旗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要协同财政部门组织好对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并建立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档案类别有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文书档案内容有发展规划、会议记录、企业设置改制转制产权类、土地资源管理类、合同等;会计档案内容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台账等;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档案内容设置参考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档案查阅登记制度,档案查阅时,须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填写借阅登记簿。严格执行档案的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伪造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毁坏账册、数据文件等会计资料。

第五十八条  文书档案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参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人员保管一年后移交档案员统一管理(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员调离或辞退的,档案移交新任,交接双方按照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编制移交清册交档案室或苏木乡镇的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十九条  对档案保管期满的档案,经鉴定小组鉴定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销毁(具体销毁方法参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由奈曼旗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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