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城镇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05 浏览次数:138

奈政办字〔2018〕171号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城镇绿线管理办法的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有关办局: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城镇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9日

 

 

奈曼旗城镇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旗城镇规划区内绿线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镇绿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旗城镇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绿线,是指根据城镇规划和城镇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镇绿地以及对城镇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四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城镇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镇绿线。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镇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镇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湿地、山体等城镇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镇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镇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镇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镇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绿地、服从城镇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镇绿线管理、对违反城镇绿化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镇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镇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镇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镇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规定的标准。配套绿化工程要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全旗城镇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旗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在城镇绿线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镇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论证,并在同类地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镇绿地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镇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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