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内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和零售企业: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区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和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内药监流妆函[2024]14号)要求,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旗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向我局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经营;我局准予许可后,方可继续经营。
联系电话:0475-4224556
联系地址:奈曼旗5G产业园政务服务大厅3楼东侧市场准入专区
特此通告
奈曼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