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现将2024年3月1日之前,在内蒙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信息平台上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项目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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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