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通辽市就业创业政策清单(2024年5月)

发布日期:2024-05-28 浏览次数:210

2024年通辽市就业创业政策清单(2024年5月)

发布日期:2024-05-28 浏览次数:30

通辽市最新就业创业政策

服务事项清单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5月

 

就业是“六稳”和“六保”之首,是民生改善的坚实基础、经济发展的基本支撑、社会和谐稳定的“压舱石”。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就业”任务,坚定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更积极的就业政策,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为帮助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及时掌握各项就业政策,享受到就业政策红利,根据政策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我们对政策清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2024年《通辽市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事项清单》,供查阅。如遇政策调整,请以最新为准。

本清单中所包含的表格请登录通辽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官网(http://www.tljycyw.cn/)或关注“通辽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下载。

本清单更新日期为2024年5月。

 

1

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

企业人才储备

 

政策内容

1.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是自治区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接收高校毕业生的一项基层项目。旨在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经过实践锻炼的管理、研发和生产技能人才,为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储备人才、积蓄力量,推动实施创业就业工程和人才强区工程。政府对储备到企业的人才给予一定的补贴。

2.工资福利待遇:高校毕业生参加人才储备享有与所在储备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3.储备期限及补贴标准:人才储备期为两年,政府对参加人才储备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承担500元,地方财政承担200元以上。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134号)

享受对象

1.储备企业:通辽市辖区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2.人才储备对象:内蒙古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以上应届毕业毕业生及毕业后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申请要件

1.申请成为储备单位:

《通辽市中小和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储备单位申请表》、《通辽市人才储备岗位需求表》、企业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申请参加人才储备计划:

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通辽市高校毕业生参加人才储备申请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协议》

3.申请人才储备补贴:

《中小非公企业人才储备补贴发放表》、储备补贴期间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储备单位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账户证明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

青年见习

 

政策内容

1.青年见习计划的实施旨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目标,为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机会,进行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学习职业技能,提升就业能力。政府对青年见习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

2.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

3.补贴标准:见习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工作方案》(内人社办发〔2023〕118号)

享受对象

1.见习单位:根据产业优势发挥和青年见习需求,由人社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认定授牌一批青年见习单位。认定时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尽可能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基层服务平台和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以满足失业青年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不同需求。

2.见习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申请要件

1.申请成为青年见习单位:

《通辽市青年见习单位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青年申请参加青年见习计划:

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青年见习申请表》、《青年见习协议书》

3.申请青年见习补贴

《青年补贴发放表》、见习期间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内蒙古自治区青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习单位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账户证明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

1.“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为其发放每人每月3650元生活补贴,同时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大病医疗)。

2.“三支一扶”人员待遇所需经费,除中央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区、盟市和旗县按 1:1:1 的比例分级负担。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07号)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社〔2023〕1598号)

享受对象

经考试、资格审查、体检、培训合格,确定招募,派遣到基层服务单位正常上岗的“三支一扶”服务人员。

申请要件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

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

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

1.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人员服务期间,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为其发放每人每月3650元的生活补贴,同时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人员一次性安家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大病医疗)。

2.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人员待遇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盟市和旗县按 1:1:1 的比例分级负担。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08号)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社〔2023〕1598号)

享受对象

经考试、资格审查、体检、培训合格,确定招募,派遣到基层服务单位正常上岗的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人员。

申请要件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

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内容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

享受对象

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

申请要件

《内蒙古自治区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户口本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扶贫手册复印件、精准扶贫帮扶卡复印件、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信息表、学校组织申报的公示原件、学校填报的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和本校开户行与账号信息汇总。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

稳岗返还补贴

 

政策内容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享受对象

由参保企业扩大到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申请要件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7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实施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内就工发〔2023〕1号)

享受对象

所有参保企事业单位

申请要件

已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将费率全部调整完毕,无需参保企业申请办理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8

失业保险金

 

政策内容

我区参加失业保险人员,非因本人意愿失业后可以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享受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请要件

身份证或社保卡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9

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指定网站可查询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及领金人员,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初级(五级)证书为 1000 元,中级(四级)证书为 1500 元,高级(三级)证书为 2000 元。

政策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134 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享受对象

1.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含一年)并取得三、四、五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三、四、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3.证书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上可查询到。

申请要件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10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

1.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要求: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

3.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不超过 3 年。

4.补贴标准:按常住地最低缴费标准的2/3进行补贴。

政策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

2.《关于印发<通辽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通人社发〔2024〕52号)

享受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申请要件

1.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任选其一);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11

企业(单位)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

1.补贴范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

2.补贴要求: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3.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不超过3年。

4.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

政策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

2.《关于印发<通辽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通人社发〔2024〕52号)

享受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

申请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4.劳动合同复印件。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12

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

1.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

2.补贴要求:从事公益性岗位。

3.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脱贫人口公益性岗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 1年。对考核合格的、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可按程序继续聘任。

4.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可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

5.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是岗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脱贫人口补贴标准是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政策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11号)

2.《关于印发<通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人社发〔2024〕55号)

享受对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人口的用人单位

申请要件

1.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任选其一);

2.《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13

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

 

政策内容

1.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300元。

2.对向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外出务工提供便利出行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比照市内公共交通收费标准给予补贴,每人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200元。

3.支持家政服务业培训基地依托家政服务对接平台开展劳务输出,交通补助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出。

政策依据

《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通人社办发〔2021〕179号)

享受对象

脱贫劳动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且连续就业时间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员

申请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申请表;

2.脱贫劳动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证明;

3.所在企业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在岗证明或与企业签订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4.工资流水;

5.车票或出行证明。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14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内容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参与劳务输出工作,对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并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签订就业协议的,按照每成功输出1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通人社办发〔2021〕179号)

享受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申请要件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社保缴费证明;

3.签订的劳动合同;

4.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5.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6.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15

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内容

1.创业服务机构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的,按要求开展创业服务后,可申请创业服务补贴,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等,按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服务补贴。

2.开班型活动和开放型活动补贴金额按50元/课时计,最高不超过300元/天的补贴标准实施。

3.个别指导补贴金额60元/小时计算,最高不超过300元/天的补贴标准实施。

政策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人社办发〔2021〕24号)

享受对象

在人社部门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我市具有企业咨询管理资质的各类企业或具有企业服务资质的专业型社会组织、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其他创业载体(含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运营机构企业。

申请要件

1.《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2.《创业服务签到表》;

3.《创业服务人员花名册》;

4.创业服务现场照片(3张以上);

5.创业服务环节视频集锦;

6.创业服务活动总结;

7.创业服务活动满意度调查、意见反馈表。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16

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

对符合补贴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人社办发〔2021〕24号)

享受对象

1.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就业困难人员;

3.返乡入乡农牧民工;

4.脱贫劳动力;

5.退役军人。

申请要件

1.《通辽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3.申请人的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4.《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注册证、民政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5.申请企业为网店的,还需提供经营网址、实名认证信息、登记注册页面截图、支付平台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以及近1年的交易流水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店兼职经营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6.创业主体开户银行账户资料及复印件3份;

7.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学信网)学历证明3份。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17

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

 

政策内容

1.补贴范围: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

2.补贴标准: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吸纳劳动力1-3人,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500元的推介补贴;吸纳劳动力4-6人,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1000元的推介补贴;吸纳劳动力7-9人,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1500元的推介补贴;吸纳劳动力10人以上的,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2000元的推介补贴。

政策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人社办发〔2021〕24号)

享受对象

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

申请要件

1.《通辽市创业项目征集表》;

2.《通辽市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申请审核表》;

3.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论证书;

4.创业项目文件及证明材料;

5.创业者身份证明;

6.创办企业(实体)营业执照;

7.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

8.劳动合同;

9.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10.职工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18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

申请人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

3.《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享受对象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脱贫劳动力;

10.农村自主创业农牧民。

申请要件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就业创业证》;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5.其他就业部门要求的材料。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19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最高额度为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

3.《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享受对象

小微企业

申请要件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企业录用人员花名册;

3.法人基本身份类证明;

4.《营业执照或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企业财务报表;

6.其他就业部门要求的材料。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20

就业技能培训

 

政策内容

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开展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享受对象

1.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要件

1.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3.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4.培训补贴资金汇总表;

5.《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三选一即可);

6.代为申请协议。

服务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来源:通辽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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