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通辽市职业技能培训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8 浏览次数:9

通辽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扎实推进技能 内蒙古行动,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和稳定就业的作用, 加强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升培训质效,保障全市职业技 能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创业 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 项目制培训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开展 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支付职业技能培 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等支出项目。资金使用 范围按照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应 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 行业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 ”)。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 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以及经具有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 机构和在我市备案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培 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 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精准对接产业发展 和培训对象需求,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 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按照审批的培训 资质和职业(工种)目录开展培训工作,承担补贴性职业技能培 训项目。

第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定期 组织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培训需求调查,建立培训需求资 源库,做好与企业或培训机构的信息对接,组织企业或培训机构 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培训时间、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技能等级、 就业去向等相关信息。拟定重点产业培训需求目录,指导培训机 构按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培训项目,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的培 训信息和企业用工需求信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大力开展紧缺职 业工种、新业态工种培训,引导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培训项目。

第八条 备案培训机构在我市开展培训,需向属地市、旗县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申请筹设民办培  训学校全部材料、办学许可证、近一年开展补贴性培训情况报告, 以及备案地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 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实操实训设备等。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教材管理 的相关规定,优先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级技工教 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目录中选用。培训机构应健全教材管理制度,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文文字,规范教材使用管理,选好用好教材。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

第十条 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 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 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 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 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包括: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 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 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 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 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 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 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年龄要求。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均需在法 定劳动年龄内(有特殊规定除外),即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设置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以及自治区公布的专项能力职业(工 ),均属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分为A、B、 C D E五个分类,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的补贴 标准执行。采用纸笔作答职业和电子化考试的D、E 类职业合并 类,按照类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类职业(工种)基本 培训课时不少于26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1800元;B  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 训补贴1300元;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56课时, 基准补贴每人每次600元。

第十六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 内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职 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可上浮10%。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级就业技能知名品牌培训和特色品牌培 训补贴标准可分别上浮30%和25%,不再重复享受《内蒙古自治 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上浮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企业新招用(签 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人员,含在企业技能岗位工作、

 

 

 

 

并在劳务派遣服务期内的劳务派遣人员)和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 徒制培训的,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取得5级技能等级证书(初 级工)或专项能力证书、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每年补 6000元,取得4级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工)的每人每年7000元, 取得3级技能等级证书(高级工)的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包括SYB (创办你 的企业)培训、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培训合格的,每人补 贴不低于1000元。网络创业培训标准参考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相 关文件。创业实训补贴标准参考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每人累计 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和失业  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 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能力评价补贴标准。 符合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 校生),初次参加等级认定、专项能力鉴定,并取得相应证书的 (不含合格证),可按照规定予以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 等级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章   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获批的职业(工种)组织培训, 要注重意识形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培训内容,切合地

 

 

 

 

 

方产业需求,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增强培训针对性、时效性 和技能提升效果,有效拓宽就业渠道。创业培训组织实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科学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组 织培训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培训课 时。定期向社会发布培训时间、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技能等 级、就业去向等信息,引导参训人员自主选择培训职业(工种), 每个班次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针对不同职业(工种)  增加职业指导、心理健康、疫病防治、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普 通话能力等教学内容,积极利用新技术、新媒体手段创新教学内 容和方式,提升教学水平。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是培训质效责任主体,全面推行告知 承诺制,对培训班学员、培训过程、培训质量、培训效果的真实 性、时效性负责。培训机构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期培训都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要各司其 职、坚守岗位,全力保障教学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实名制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全程进行实名制管理,落实信息发布、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 训监管、结业申请、结业审批、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制度。坚 “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实现培训机构全覆盖,参训人员 全实名,补贴资金全记录,培训过程可追溯,培训质量可监控。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通过自治区 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 请,提供开班申请、学员信息、教学计划、班期信息、授课师资 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开班申请。培训机构登录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 业务经办子系统提交开班申请,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行业主 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审核,并 向对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要求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已受理。

第二十八条 培训过程。培训机构应在可实施网络监控的标 准化教学场所开展培训。培训期间,参训人员、培训计划、培训 课时、培训场地、监控方式等发生调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要加强学员日常考勤管理,建 立培训工作台账。要加强培训过程电子化档案管理,实施全程录 音录像存储管理,做到培训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九条 同步认定。开班后,培训机构要积极宣传讲解 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等级评价相关政策,组织学员进行技能等级 认定(鉴定)。相关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班结业前5-10日提交认 (鉴定)人员信息,并将等级认定考试安排向市就业服务中心 报备,市就业服务部门及时安排人员对考试进行现场督导,与结 业考核同步完成。参加等级认定(鉴定)人员在认定(鉴定)监

 

 

 

 

 

管审核中,如无法提供符合拟申报技能等级条件的证明材料,不

得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 结业考核。各培训班次完成规定课时,培训机构 应于培训最后一天组织结业考试,提前做好考试准备,并向属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报备,规范考试程序,全 程跟踪监督,保证考试质量。

第三十一条 结业申请。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提交结 业审核,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审核。培训机构按照审核通过名 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技能等级认(鉴 )通过的,于认定考试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十二条 补贴申请。培训机构登录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 业务经办子系统提交补贴申请,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行业主 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审核,并 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 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拨付补贴。

第三十三条 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培训结业前,培训机构 应组织学员注册“通辽市就业创业网”(www.tljycyw.cn),        就业求职信息,做实职业介绍和人力资源对接服务,对应培训工 种推送就业岗位,建立培训后就业创业跟踪服务台账,做好培训 后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第五章   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展线上培训前要将 使用的线上网络平台基本情况以及线上教学计划、课程课时等报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线上培训。线上 网络平台需具备安全稳定的线上培训技术条件,有符合国家职业 技能标准、专项能力规范或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线上数字培 训资源,具备建立劳动者线上实名制培训台账(包括学员注册信 息、身份类别、培训课程、培训时长管控、培训效果考评)培训 过程可记录等相关技术手段,能够按劳动者实际培训情况出具线 上学习记录和培训证明。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相应技术 手段加强对线上学习课时、学习状态的监督与管理,采用实名验 证、人脸识别、远程监控、过程拍照、视频录制、即时互动等技 术手段,保障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培训的真实性。线 上培训课时原则上不高于总培训课时的40%,线上培训当日累计 时长不超过8课时。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线上培训补贴 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认真核对培训人员线上培训课时,任何机 构或企业不得更改培训学员身份信息和编造线上培训学时、学分 等培训成果,一经发现篡改或编造数据,视同骗取职业技能培训 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组织或代替培训对象刷课的 培训机构,在年度检查中确定为不合格,并将违规行为纳入诚信 记录。

 

 

 

 

 

第六章   培训过程监管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建 立常态化监督核查机制,加强对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招生活动等 方面的监管,严肃处理虚假宣传、造假舞弊、管理混乱等问题。 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适时开展培训教学实地督导评 估,核查培训对象报名资格、检查培训计划落实、授课师资资格、 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实训安全等要素。按照“谁审批开班、谁 负责监管”的原则,要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随机现场抽查、电 话抽查等方式,对培训授课教师资质、培训过程、参训学员到课 率、培训质量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每个培训班随机抽查 至少2次,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每季度随机抽 查至少2次,做好抽查记录,防止出现以虚假培训骗取补贴的问 题。

第三十八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行业主管部门切实 履行好培训过程监管职责,充分利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 办子系统加强信息化监管,要采取实地随机抽查检查与互联网远 程监控相结合方式,实现实时监控,按要求完成过程监管信息录 入,确保培训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 日常考勤监管。每个培训班须通过线上或线下 方式完成考勤打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完成规定课时,不低于总 课时的95%。

第四十条 培训质量监管。以参加结业考核学员人数为基

 

 

 

 

数,结业考核通过率应达到90%以上,技能等级认定(鉴定)通 过率应达到70%以上,包含首次补考(15日内完成)学员。城 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就业率应达到75%以上。未 达到以上标准的,按“培训质量不高”计入年检量化考核成绩,连 续两年认定为培训质量不高的,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 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 补贴拨付监管。补贴申报受理单位要对申领补 贴人员信息逐一核实,甄别补贴申领资格,审批单位至少要对申 领补贴人员信息随机抽查20%(不少于5人)以上,核实、抽查 内容包括申领补贴人员身份、培训情况、考核情况以及是否有违 规申领补贴情况等,确保全面剔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申领补 贴。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监管的部门责令限 期整改:培训教材、实操设备等不齐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第 一次随机抽查当日班次整体考勤率达不到80%的;培训时间比培 训计划教学时间少30分钟以上的;上课时间、培训场地、师资 或者培训内容变更未提前向经办机构报备的;培训秩序混乱,培 训效果不佳的;有其他影响培训质量情形的。培训机构整改过后 进行第二次随机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监管的部门取消领 取相应班次培训补贴资格:未经开班审核擅自开班培训的;第二 次随机抽查当日班次整体考勤率达不到80%的;反映有虚假宣传

 

 

 

 

 

和广告或未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的;培训秩序非常混乱,学员反 映强烈的;有其他严重影响培训质量或者违规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培训机构存 在下列情形的,调查核实后确认属实的取消相关培训机构补贴资 格,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一)与培训学员统一 口径,组织虚假培训;

(二)存在代替培训或强制培训;

(三)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套 取冒领补贴。

第四十五条 对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企业和职业培训机 构存在超越办学许可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擅自变更培训 内容、减少培训课时,组织低效无效培训和滥竽充数式培训,进 行虚假招生宣传,利用虚假参训人员名单、虚假参训人员身份、 虚假上课记录、虚假结业考核成绩、使用外挂软件刷课、同一人 员多次重复参加同一工种培训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将其 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六条 加强鉴定(认定)信息数据管理,重点核查证 书数据是否符合采集标准,是否存在短期内一人多证、短期内同 职业取得多个等级、同职业(工种)同等级取得多本证书、同一 单位职工大量申报与主营业务不相符等情况。核查发现疑点数 据,应要求评价机构核实修改或提供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发

 

 

 

 

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编造材料虚假评价发证等情况,主动取消认 (鉴定)申请;已颁发证书的,应予以申请撤销;证书信息不 能上传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已上传的应按规定申请删除;已领取 补贴的,应追回领取的补贴。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 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 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 付培训费用。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属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风险防控,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 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坚持“日清月结”,做好资金使用管理 的基础工作,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四十九条 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在职 业技能培训各类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 定分配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要对必要资 料进行归档留存,留存资料包括: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开班 申请和审批材料、结业申请和审批材料、补贴申请和审批材料、 补贴人员花名册、补贴拨付凭证、培训监管记录、学员考勤表、

 

 

 

 

视频影像,以及鉴定(认定)学员花名册、鉴定(认定)考试成 绩单、等级证书复印件等,做到确保培训、补贴及认定过程可追 溯、可倒查。

第五十一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补贴申报单位和个人对其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发现以不实承诺、弄虚作假、 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职业技能培训各类补贴资金的,责令退回相 关补贴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补贴的单位、机构、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 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 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照现有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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