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考勤制度
为维护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增强职工工作纪律观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
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考勤数据的统计、上报与存档备案;负责考勤纪律的监督、检査;负责请假、休假等考勤业务办理的审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属股室员工考勤记录的督导;负责所属员工请假、休假、加班等考勤方面的审批。
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时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1.无正当理由超过正常上班时间2小时后上班的;
2.在规定上班时间擅自离岗的(如外出就餐或办理私事者);
3.经有效批准外出,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1小时以上,且无合理解释的;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擅自离岗的;
5.职工请假期届满或续假未经批准未到岗的;
6.事前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自行休假,事后虽补请假手续但未获批准的;
7.员工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提前请假,事后三个工作日内未补办请假手续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迟到早退:
1.职工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内上班的视为迟到。请假或因工外出、出差,办理了相关手续的除外。
2.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结束前擅自离岗的视为早退。请假或因工外出、出差,办理了相关手续的除外。
考勤管理员需严格按照考勤管理规定对考勤进行管理,建立请假记录、考勤报表等,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各级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考勤情况应严格监督,如有虚假情况,一经查明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