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
涉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一、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保密部门、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当在发现失泄密事件后的3个月内,向保密部门、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失泄密事件查处结果。
三、发生失泄密事件因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查处工作未能结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和未查结的原因。
四、未按本规定报告失泄密事件和查处结果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对有关机关和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失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机关,单位责任人及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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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