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
计算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内各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股室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各计算机的使用人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的直接联系人,若因个人使用计算机泄密的,一切责任由泄密人承担。
二、安装和使用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三、各股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露、防窥秘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一致;对涉及秘密的信息,严格访问权限控制,不得越级越权操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严格遵守“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
四、对于在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上提供或发布的各类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股室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认真履行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五、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如光盘、磁盘、磁带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登记,按照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存储过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信息不被泄露;打印输出的与秘密信息相关的涉密文件或文档,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需报废处理的计算机及存储媒体应先彻底销毁所涉密信息。
六、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保密标准和规定;涉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涉密场所应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建立控制区并严格管理,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七、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保密培训,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八、任何股室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九、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请保密部门定期对各股室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对做出成绩的股室和人员给予奖励。
十、违反本规定泄露各级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各股室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移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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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