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类别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1 浏览次数:2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旗土地资源管理,科学有序解决当前“林耕”“草耕”等矛盾问题。

二、制定依据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3〕32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草地管理边界规范草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5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用地分类管控加强违法用地整治的通知》(通政办发〔2024〕11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破坏林草湿资源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4〕13号)

三、主要内容

(一)以“三调”成果为统一底板,以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地类认定,上级有关文件未予以明确的复杂情形,由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水务局、农科局依据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共同进行地类认定。

(二)健全国土年度变更调查前沟通协调机制,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不得随意将林地、草地、湿地、水务用地调查为耕地或其他地类,坚决杜绝林草湿地流失,特殊情形须自然资源、林草、水务、农科等主管部门共同对现地核验确认后,方可进行变更。

(三)采伐林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履行审批手续;非林地上长有树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同意采伐的方可进行采伐。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采伐林木的,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四)各苏木乡镇场、国有林场、水库要认真履行属地土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土地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各方力量落实好管理责任、整治责任。加强部门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自然资源、林草、农科、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林地、草地、湿地、耕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进行监管,共同做好用地分类管控工作。

四、有关要求

压实“林长”制责任,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作用,各嘎查村护林、护草员要加强日常巡护和监管。

严格考核奖惩,强化宣传教育,构建林长制引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常态化林草资源管理机制,执法机关持续保持打击违法破坏、草地、湿地行为的高压态势。

 

 

 

解读机构: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解读人:张露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475-421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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