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切实解决城镇住房、收入“双困”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制定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建保金函〔2023〕422号)
三、补贴标准
1.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2..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2人以下(含2人)的家庭按30平方米计算,4人以上(含4人)家庭按60平方米计算,不足部分按相应标准补贴。每户最低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最高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3.对于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之差不足5平方米的,可按5平方米计算。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农牧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学生、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非主城区户籍人员)、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群众,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五、申请条件
低保、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户;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5周岁或年龄满18周岁患重大疾病等。
六、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单位统一申请
七、批准程序
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程序进行。
八、有效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关键词解释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解读机构: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刘亚刚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475-421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