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共奈曼旗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奈曼旗人民政府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结合实际,修改完善住建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决策方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各项决策切合实际、符合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坚持依法决策。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决策权。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决策程序完善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旗委、旗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指示和重要的工作部署。
2、全局性的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3、部门预算、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5、收支管理及其他有较大影响的财政工作事项。
6、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其他奖励事项。
7、行政复议决定。
8、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问题。
9、以单位名义制定的制度、办法。
10、须经单位、部门决定的大型项目资金的分配落实。
11、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的主要内容
1、单位、系统中层干部的任免。
2、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
3、单位人员调配、轮岗和聘用。
4、单位部门后备干部选拔、推荐。
5、向其他单位推荐的干部人选。
(三)重大项目安排的主要内容
1、支出在1万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2、支出在1万以上的维修项目。
3、 1万元以上大宗固定资产及设备器材的添置、分配、调整等。
4、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的主要内容
单位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资金使用且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
三、决策程序
(一)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局党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议题,由有关股室及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根据上级指示和具体工作要求提出。
(三)提出议题的有关领导、股室及二级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决策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延缓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四)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要有计划地进行,实行一事一议,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意见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
(五)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六)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其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纪录形式存档备案,需要出具会议纪要的,2日内要出具会议纪要。
(七)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当事领导可按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灵活处理,事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相应层次的会议通报。
四、组织实施
(一)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股室及有关二级单位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在会议决策时,由主要领导明确具体领导负责。
(二)个人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三)对于经过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作出调整更改,对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必须重新提交相应的会议讨论决定。
(四)负责执行决策的党组成员要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要及时向党组报告,重新进行决策。
五、决策监督
(一)党组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局党组书记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列入局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对局党组成员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住建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施行,以往通过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