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审批
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更好地为住建事业服务。根据《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财务审批。
(一)审批原则
1、根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单位经费支出主要用于行政运行方面安排。上级专项及地方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2、经费审批以当年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3、经费审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坚持专款专用和经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4、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经费开支项目,经审核后,如有不符合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的,财务均不予办理。
(二)审批权限
1、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对重大财会事项的决策和管理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分管财务领导是单位财务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财务审批工作全面负责。
(三)审批程序
1、财务审批分为财务审核和财务批准。财务审核由计财审计股负责,财务批准由分管财务领导负责。涉及各副职分管的业务各分管副职也要签字批准。
2、原始凭证入账须经经办人签字、财务审核、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涉及各副职分管的业务各分管副职也要签字批准。
二、收入管理
收入是机关为开展工作依法取得的非补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入资金和各种收入,按批准的收费项目收取并应缴财政的预算内(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后由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其它收入等。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预算拨入的机关行政经费和有特定用途的各种专项拨款收入。
(二)预算外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使用计划,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其它收入是指:机关在开展工作中取得的零杂收入、有偿服务收入等。
机关各种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
三、支出管理
(一)不允许个人向单位借款,确因工作需要借款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履行借款手续。 出差或办事归来,借款人应及时办理报销事宜,借款需一借一清,前借款未结清,原则上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
(二)各种借款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借款原则上要在一周内核销。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所有行政运行支出,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列支,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开支范围、标准。所有支出单据,须由经办人签字、财会审核、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涉及各副职分管的业务各分管副职也要签字批准。
(四)单位支出既要保证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又要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安排支出比例,使各项支出发挥最大的效果。
(五)严格区分基本业务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挤占。
四、旅差管理
执行旗财政局《奈曼旗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奈财行[2014]17号)。
(一)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工作人员到自治区所在地及自治区以外地区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工作人员到通辽市和旗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旗县出差,按照每人每天290元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工作人员到旗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出差,按照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3、出差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4、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二)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2、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三)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
3、工作人员到通辽市以外地区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执行。
工作人员到通辽市内出差,按照每人每天8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4、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否则,不予核销伙食补助费。苏木乡镇收取的伙食费,应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城市间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
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其所发生的费用。
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
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等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4、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5、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五)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2、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发生的差旅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必须在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
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4、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当日往返的除外),不得报销住宿费,有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的,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附则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五、采购管理
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和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其他货物购置、工程和服务项目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相关股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提交党组会研究后,指定专人进行代购。
(一)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相关标准严格执行。
(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六、资产管理
(一)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进行管理。
(二)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三)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五)单位发生资产清算时。清算工作应当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除本条例5、6项外,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
(三)现金管理主要内容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办法。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办法。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四)银行存款管理主要内容: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存款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办法。对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办法。
(五)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办法。对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分开保管的制度应当明确。
1、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准确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收付。
2、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白条及不合格凭证入账,认真编制记账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3、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不准任意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暂借现金由领导审批。
4、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认真办理银行业务收支、款项支付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不准出借账户,外单位支票不准在本单位套用现金。
5、加强支票管理,领取支票碰到疑难时,须报领导批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书转让。
6、对现金、支票、汇票,要确保安全有效,保险箱密码和钥匙,不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轻易交给他人。
7、负责发票、收据的保管,要专设登记簿进行明细登记,做好购入、领用、收缴等情况的记录,并定期对领用部门核对和抽查。
8、配合会计主管做好账务工作,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处处为方便职工着想,服务工作。
八、预算管理
(一)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二)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三)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四)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九、内部审计
第一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通辽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住建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实施范围包括住建系统二级单位及有关企业。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住建系统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的必要手段。
第四条、局机关财务负责履行内审职责,并配备兼职内审计工作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有关要求,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完成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各项审计事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报送经济活动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二)有权审核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凭证、帐册、报表,核实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抵制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谎报资料的,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查明原因,督促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程序:
(一)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的领导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没有函复的视为无异议。内部审计机构在审定审计报告、拟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后,连同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意见一并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该领导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四)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挡案,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票据管理
(一)为加强本单位财政票据管理,根据《内蒙古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以及《通辽市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财政票据是指本单位凭《内蒙古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或《内蒙古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从旗非税局购领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票据)。
(三)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领购、核销、保管和年检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
1、按时做好向旗非税局申报单位全年票据计划及其调整工作,做到票据购领有计划,计划变化需调整。
2、及时做好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申购数量上做到“核旧领新”。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自查合格要做到:(1)、票据存根装订正确,号码连续并按升序排列;(2)、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各联次保存完整;(3)、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4)、票据各要素填写齐全、正确(包括封面及其审计卡);(5)、《通辽市市本级财政票据存根封面》(单位自制)填列正确;(6)、专用收据按规定用途使用,并与集中汇缴的一般缴款书金额(实际到帐)相符,其中一般缴款书的第一联按规定装订在相应的专用收据的封面上;(7)、票据填开未超期使用;(8)、收款项目合法、合规;(9)、收费标准依法、依规;(10)、《通辽市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缴销票据明细表》填列准确;(11)、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存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按规定使用票据。不得出借、转让、买卖、代开、伪造票据。在启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是否已经到期;票据是否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市非税局并由其处理。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单位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票据。
4、按规定保管票据和《购领证》。单位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票据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灭失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市非税局,并在媒体上公告作废,在核销上述票据时,单位还需向市非税局提供相关的处理意见文件。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造具《通辽市市本级财政票据存根销毁清册》,送市非税局销毁。
5、按时参加票据年检。按照市非税局关于票据年检的要求,填写年检表格,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到市非税局进行年检。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票据的购领、分发、使用、保管等环节的内控制度,并登记相关票据台账。
(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单位票据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为适应工作需要,单位票据管理人员要主动通过通辽市财政局网站、财政政策文件等进一步了解、熟悉、掌握票据管理政策,做到及时学习、宣传新的票据管理政策。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推诿、拒绝和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