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6-24 浏览次数:21

一、事项名称:药品零售许可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药品经营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事项。

三、审批依据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四、受理机构奈曼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五、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个人简历;3.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聘书或任命文件;4.营业场所、仓库方位图、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陈列、仓储的设施设备目录;6.免于现场验收告知承诺书(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企业填写)。

申请端:内蒙古政务服务网

七、办理基本流程受理-现场核查-审批-证书送达

八、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奈曼旗政务服务大厅三楼69-75号窗口自取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0475-123450475-4226002

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理地点:奈曼旗青龙山路东,辽河大街北蒙东5G智慧综合产业园内奈曼旗政务服务大厅三楼69-75号窗口

十四、咨询电话:0475-4224556

信息来源:奈曼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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