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2024年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2024年农业种植业保险
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旗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效提升农业种植业保险工作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农牧民权益,依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内财金〔2020〕1247号)、《内蒙古自治区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内财金〔2021〕1025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3〕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金〔2024〕411号)和《通辽市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通财金〔2024〕78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全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
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通过推进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条款据实赔付,实现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支持。旗财政局、农科局负责组织实施,重点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由自治区统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两家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负责全旗2024年农业种植业保险承保工作,承保区域执行自治区划定区域范围。
(二)预算约束。旗财政局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三)政策协同。旗财政局加强与农科局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牧区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五)惠及农户。旗财政局、农科局会同有关部门,聚焦服务“三农三牧”,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实施,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1.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玉米、水稻、小麦、大豆、马铃薯、油料作物(包括油菜籽、向日葵等)、糖料作物(甜菜)、棉花;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
2.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的补贴品种:水稻、小麦、玉米。
(二)参保范围
种植业保险、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含100亩),需提供土地相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转证明材料,镇村两级签字盖章;投保面积超过230亩的,界定为大户,原则上单独出单。严禁对开垦林地草地等非法手段耕种的地块进行投保。
(三)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重大病虫鼠害是指大范围发生的,由旗级以上农牧部门出具证明认定的病虫鼠害,起赔点为30%。野生动物毁损责任、火灾责任的起赔点为30%。
2.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重大病虫害、野生动物毁损造成的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3.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雪灾、风灾(含旋风、龙卷风、暴风等)、雹灾、暴雨、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造成投保温室的墙体、棚架、棚膜,保险大棚的棚架、棚膜以及投保温室内或大棚内作物的经济损失,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规定执行。
(四)保障水平
1.种植业品种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的成本。以亩为单位进行核算,各品种保额为:水地玉米500元、旱地玉米300元,水地小麦500元、旱地小麦200元,水地马铃薯800元、旱地马铃薯300元,水稻500元,向日葵300元,油料作物(向日葵除外)200元,大豆200元,甜菜500元,棉花500元。
2.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金额:三大粮食作物玉米、水稻、小麦,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以亩为单位进行核算,各品种保额为:水地玉米900元,旱地玉米600元,水稻1205元,水地小麦800元,旱地小麦550元。
3.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的保险金额:参照温室主要构成部件(墙体、棚架、棚膜)、大棚主要构成部件(棚架、棚膜)建造成本的80%,以及棚内作物的种苗费确定。温室、大棚分项标的单位保险金额根据各地温室、大棚建造时间、结构、造价的不同,以及棚内种植作物的不同分成多档。温室、大棚的分项标的要同时投保,投保人、保险人都不得剔除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不参保或不承保,各个分项标的保险金额依据参保标的实际情况,从四档中各自合理选择确定,详见表1
(五)保险费率
1.种植业保险费率:旱地玉米、小麦、马铃薯和大豆为8%,水地玉米、小麦和甜菜、油料作物为6%,水稻、棉花为4%,水地马铃薯为3%。
2.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费率:小麦和玉米按水地6%,旱地8%;水稻4%执行。
3.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的保险费率:见表1。
(六)保费补贴政策
1.农牧民保费自缴比例:全旗范围内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品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等),参保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费自缴比例为20%。
2.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和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级和旗级分别补贴3%和2%。
3.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保险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级和旗级共同补贴40%,温室、大棚种植户或种植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保费的20%。
(七)保费缴纳
1.投保日期:2024年5月25日—2024年6月25日。
2.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比例自行缴纳保费,旗级财政承担的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由旗级财政向承保机构直接拨付。鼓励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无赔款优待”的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内给予一定的保险费减免优惠,具体优惠方案需事先报备上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八)保险理赔。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充分吸纳苏木乡镇政府和财政、农科、林草、农牧民代表的意见,条款表述应清晰易懂,保单应载明保费承担比例情况。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依条款据实赔付,做到“大灾大赔、小灾小赔、无灾不赔”,确保查勘定损到户。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保险金支付到位,避免影响农户后续抗灾、救灾工作,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超过时限的经办机构,将按照绩效考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退出该区域业务经营。为促进保险经办机构将赔款直赔到户,原则上要求各经办机构通过银行转账、财政补贴“一卡通”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理赔款支付到户,如投保户没有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四、管理要求
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支出,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设置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承保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协办机构指派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协办业务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协办费用激励约束机制。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协办费用管理,确保协办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协办费用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以取得的合法票据为依据入账。除协办费用外,承保机构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协办人员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完善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解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落实。旗财政局要完善保费补贴政策,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管,确保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旗农科局要发挥专业优势,为农户和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在承保理赔过程中,指导承保机构建立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规范和标准。旗气象局要及时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配合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农作物灾情评估和灾害数据测定提供相关依据,完善农牧业生产灾害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减损工作。
(二)严格工作程序。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播种即出单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种植业保险保单签发时间,使参保作物从出苗起即获得保险保障。同时,要根据投保作物合理确定保险责任终止日期,并在保险单、分户保险凭证显著位置进行标注。保险凭证上要载明保单号、投保地块信息、投保品种及面积、保险金额、保险经办机构报案受理电话等信息。承保机构应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由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牧民投保的,要制定投保分户清单,清单上的农牧户投保信息要真实、完整,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农业保险自然村级公示制度,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承保和理赔情况,内容要包括参保农牧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面积、定损面积、损失程度、赔付金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经办机构除进行纸质公示外,还应使用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保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监管要求等内容进行宣传和公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保险经办机构都要设立监督电话,同内蒙古银保监局的消费投诉电话一并在承保区域予以公布,接受农牧民监督和举报。
(三)强化服务保障。旗财政局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3〕2号),在收到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保险补贴资金1个月之内,将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信息化能够覆盖保险承保理赔全流程。积极对接自治区农业保险管理平台,全面施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保障推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农牧业生产季节,必须在苏木乡镇设立有固定工作场所的农业保险服务站,负责农业保险宣传、服务咨询、组织承保、资料整理、开展理赔等各项工作。要不断强化机构和人员建设,使自身的软硬件适应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需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农业保险条例》中“单独核算损益”的规定,设立单独会计科目,真实列支农业保险专属费用,合理分摊共同费用,准确核算农业保险损益,及时、简便、据实支付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同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四)严格监督检查。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了解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公示和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的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护参保农牧户的合法权益。在签单承保和受灾理赔的关键时期,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深入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加强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不按条款据实赔付的事件和经办机构,应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定期对在政策宣传、保单签订、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障依法合规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附件:2024年奈曼旗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