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 补助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4-05-06 浏览次数:12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健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决定2024年全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在霍林郭勒市5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旗县区各选取1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做为试点,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工作,其他有意向的村集体可同步推进试点,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13个试点村:霍林郭勒市5个,其他8个旗县区各1个。

三、工作内容

(一)补助对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已正常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含代缴)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统筹地户籍的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其中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享受集体补助。

(二)补助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采取“托底补助+激励补助”方式,设

定托底补助标准和提高缴费标准增加补助金额的激励机制,不缴不补、多缴多补

(三)补助标准

1.托底补助:对实施政府代缴政策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员等参保人员,补助金额为100元/年;

2.激励补助:对提高个人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定不同的补助金额,采取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选择2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补助标准为100元/年;3000元-70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补助标准为100元-400元/年(见附件3),具体补助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收益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3.累计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可对参保人缴费进行叠加资助,当年累计资助金额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注销养老保险关系时,资助返还参保人个人。

(四)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进行资助。

(五)工作流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本方案的框架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议事章程规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集体组织提出补助细则,经村党组织讨论研究,集体会议同意后实施,并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见附件5)。建立集体补助机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经济能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承担集体补助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向市、旗县(市人社部门备案,暂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保成员的缴费补助。待条件成熟后,可申请恢复实施。

(六)建立激励机制

对积极给予补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关工作考核中给予加分或表扬,补助金额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对建立集体补助机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适当激励。

四、工作措施

(一)摸清集体经济组织底数3月15日-5月31日,各地成立领导小组(见附件1),联合税务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党群服务机构,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等基层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含代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稳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6月1日-6月30日,召开动员部署工作会议,明确试点任务和工作职责,印发相关政策和宣传资料,实施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各要积极动员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予以资助、帮扶,不断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三)积极引导政策实施7月1日-11月30日,社保经办机构、苏木乡(街道)指导试点村研究制定适合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补助工作实施细则,规范相关工作流程,积极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实施工作。

(四)核实补助、总结提升12月1日-12月31日,年度缴费结束后,由试点村上报当年度享受补助人员花名册至各社保经办机构,核对信息无误后,核定补助金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核定金额到社保费征收部门进行缴费,缴费情况在村内予以公示。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补助标准和明细表将集体补助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随时深入挖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助力乡村振兴的生动案例和帮扶故事,广泛宣传工作中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总结经验做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涉及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督促指导所辖区组织实施,确保补助工作稳步、扎实推进。

(二)规范调度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进行补助时,需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集体补助申请,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补助进展情况上报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见附件4)。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苏木乡(街道)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政策宣传工作,阐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算清享受集体补助后的经济账和长远账。引导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同时鼓励群众多缴费、集体多补贴,形成“多缴多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新模式。

 

 

 

 

 

 

 

 

 

附件:

1.通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集体经济组织名单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与集体经济补助标准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情况调度表

5.通辽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备案表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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