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焚烧秸秆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3-31 浏览次数:21

义隆永镇居民:

为切实做好我镇秸秆禁烧工作,有效杜绝农作物秸秆焚烧,共同维护良好的大气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现将禁烧秸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焚烧秸秆有极大的危害。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其中二氧化硫的浓度比平时高出一倍,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比平时高出三倍。当可吸入颗粒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位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引发火灾。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直接影响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人身安全。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导致火烧连营,一旦引发大火,往往难以控制,造成经济损失。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秸秆焚烧也入地三分,地表中的微生物被烧死,腐殖质、有机质被矿化,田间焚烧秸秆破坏了这套生物系统的平衡,改变了土壤的物理性状,加重了土壤板结,破坏了地力,加剧了干旱,农作物的生长因而受到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今年将加大对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禁烧秸秆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树立生态环保意识,充分认识露天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不乱堆乱放秸秆。积极响应号召,主动向家人、邻居和亲戚朋友宣传劝导,做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人人参与、全民行动,坚决抵制焚烧垃圾和秸秆的违法行为。努力让义隆永镇的天空更蓝,空气更好,生活更美!

 

义隆永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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