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2024年版)
本专科教育资助
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
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对象:自治区高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对象:自治区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标准:每生每年4000元。
对象: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对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标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对象:自治区直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自治区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
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金额实行补偿代偿;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对象:大学新生: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且录取当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
在读学生:2021年以后年度在校期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2021年之前入学的在读学生)。同时具备低保、孤儿等条件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标准:每生每年资助6000元。
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标准:硕士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每生每年30000元。
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标准:硕士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每生每年13000元。
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业、科研、社会公益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全日制研究生。
标准:硕士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每生每年20000元。
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30%,博士研究生的50%。
标准:硕士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每生每年10000元。
编辑:周智博
审核:邢健
终审:道仁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