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奈曼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30 浏览次数:19

NMQRMZF-2024-004

 

奈政发〔2024〕15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奈曼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不断提升招商引资质效,着力扶持引进镍基循环经济、纳米微晶新材料、玻纤复合材料三大支柱产业,兼顾绿色农畜产品、中(蒙)医药、绿色新能源、文化旅游、商贸物流、大数据产业,推动产业链不断延伸,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所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的项目,项目用地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基础设施、建筑业、房地产、矿产资源类开发、新能源发电、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政府投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本政策同时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本地企业或自然人投资者。

第二条  在奈曼旗工业园区落户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为每亩4万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的大宗物流项目,在符合项目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项目区域或适当地块依法依规优先供应配套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由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

第四条  对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政策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税务及其他国家机关出台新的更加优惠的政策,依法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六条  对旗政府确定的产业集群重点项目,在建设期内或投入运营前,按可享受的最低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通过资产重组方式盘活符合政策要求的停产半停产企业。

第七条  对来奈曼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企业,园区负责协调供电企业将10千伏高压线架设至厂区围墙外(不包括专用线、不含用户变压器及配电设施)。对于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用户,实行“三零”服务的客户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对符合条件的工业用户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到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规划区内可优先使用增量配电网,绿电电价不高于0.38元/千瓦时(不分峰谷平)。

第八条  凡来我旗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企业员工,有合法住所(含租赁)居住6个月以上,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或用工合同,要求在我旗落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落入我旗城镇户口;来我旗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不受其他限制,可落入我旗城镇户口。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法人代表、高级工程师、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可自主择校,其他职员依据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优先保障其子女就学学位。

第九条  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并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和对我旗影响力大的科技服务型、智力型、劳动密集型和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如上级有更优惠的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奈曼旗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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