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发布日期:2024-07-31 浏览次数:99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道路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及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店外堆放物品(五金、日杂、酒箱等);

二、禁止未经批准张贴散发宣传品和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悬挂条幅;

三、禁止在店外放置灯箱、扬声器及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或在街道两侧摆放销售电动车、机动车等;

五、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六、禁止将垃圾等堆放在街道两侧及绿地内;

七、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八、餐饮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厨余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厨余垃圾;

九、禁止将筷子、塑料袋、酒瓶等生活垃圾混入厨余垃圾,禁止将厨余垃圾桶摆放在街道两侧和绿化带内;

十、餐饮业经营者对产生的厨余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投放,并将厨余垃圾桶入店存放。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奈曼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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