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大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6-07 浏览次数:19

 

为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切实解决城镇住房、收入“双困”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建保金函〔2023〕42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三条将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第四条 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确定数额,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同时考虑人口因素,2人以下(含2人)的家庭按30平方米计算,4人以上(含4人)家庭按60平方米计算,不足部分按相应标准补贴。每户最低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最高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租赁补贴额度,按下列公式确定:补贴额度=应该补贴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一现住房面积)×当地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对于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之差不足5平方米的,可按5平方米计算。

补贴数额与收入水平挂钩,实行分类分档补贴。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农牧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学生、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非主城区户籍人员)、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群众,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第六条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分三个档次。

档次

类别

补贴标准

一档

享受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

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档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户。

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8元。

外来务工人员。

新就业大学生。

三档

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人均自有面积)×人口数×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人均保障面积与人均自有面积之差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无房户

1. 申请人主城区户籍满2年。

2. 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户

1. 申请人主城区户籍满2年。

2. 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三)外来务工人员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主城区范围内无住房。

2. 持有与主城区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满2年,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由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四)新就业大学生

1. 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至申报时毕业未满5年。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主城区范围内无住房。

3. 新就业大学生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五)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 申请人主城区户籍满2年。

2. 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

3.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六)其他共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年龄满25周岁或年龄满18周岁患重大疾病。

2. 两年内,申请人及同户籍家庭成员名下无房屋转移登记记录。因重大疾病卖房就医或房屋被征收使用房屋货币补偿款就医除外,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家庭无户籍变更登记。因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婚姻变更、家庭成员变更产生户籍变更除外,但须提交相关证明;申请家庭原属有房户,因户籍变更形成无房户事实的不予受理(两个独立住房困难家庭除外)。

3. 两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无车辆转移登记记录(小型生产型用车除外)。

4.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可再申请租赁补贴。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所需证件到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租赁补贴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所填《申请表》由社区盖章,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单位统一申请

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需由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员名单,提供与申请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对申请人员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申请人所填《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及证件

1. 《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承租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相关手续、低收入证明原件、中等偏下收入证明原件;

5. 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按照申请条件提供材料;

6. 申请人承诺书,对本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与实际情况真实性进行承诺,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成员、收入、住房、车辆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管理规定停止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7. 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时间:原则上每年一次,每年上半年启动,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批准程序

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审核

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社区、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奈曼旗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对于在审核过程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奈曼旗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对申请家庭按10%比例抽查复核。

(二)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七日的公示。对无异议的再由奈曼旗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进行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的,进行进一步核实,并书面作出准予登记备案或者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

(三)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及时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事项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健全审核机制

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加强与政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税务、卫健、经信、退役军人事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时效。

第十条  附  则

本实施细则由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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