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失信 惩戒措施清单》的通知
奈市监信发〔2024〕9号
各相关股室、各执法中队:
现将《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通知。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惩戒措施清单
序号 |
惩戒措施 |
惩戒内容 |
惩戒对象 |
法规政策依据 |
实施部门 |
1 |
依法依规实 施市场或行 业禁入(退 出 )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取得特定的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 |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的行政 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安全的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 条、第七十九条 |
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药品进口, 或者不受理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 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药品注册许可等申请, 或者禁止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 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骏 |
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 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 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 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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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期限内依依法依规法不受理 医疗器械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许可,或者禁止开展相关专业医疗 器檢临床试验,或者禁止医疗器被 进口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 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 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主 体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 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 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 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子办理化妆品 备案或者受理化妆品行政许前申 请,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 化妆品进口,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 法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
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 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单 位,或者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单 位: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情形的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检验 机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 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 条、第七十一条 |
化妆品安全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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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
存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 重的主体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知识产权发展保护 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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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 执业许可证 |
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且情 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专利代理机构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 五条 |
知识产权发展保护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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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 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租借资 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 条、第九十二条 |
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经营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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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 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 条 |
食品生产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食品生 产经营许可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 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 十五条 |
食品生产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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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受理其新的 特种设备许可申请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 可证的主体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 十六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各行政执法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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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作为广告代 言人 |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 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
网络市场交易和广告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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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广告审查 申请或暂停广告发布业务 |
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 条、第六十四《中医药法》第五十七条 |
网络市场交易和广告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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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再次申请同 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 |
被昂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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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 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 十五条 |
食品生产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15 |
依法依规实 施职业禁入 或从业限制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 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食 品检验工作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 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 员: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百三十 五条、第一百十八条,中 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 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 全工作的意见》 |
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经营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1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 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 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 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 关责任人员: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 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 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 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 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 四十二条,“变苗管理法》 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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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 生产经营或检验活动 |
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并因此受到开除处分的化 妆品检验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
化妆品安全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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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 止从事相关职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租借资 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 条、第九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19 |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直至终身禁 止从事屠宰管理活动,在一定期限 内禁止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 |
被吊销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负责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人员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 |
各行政执法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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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一定期限内侬法禁止从事医疗器 械检验或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 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 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情形的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 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 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 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八条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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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认证认 可活动或不予受理认证人员职业资 格注册申请 |
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 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有《认证认可条例》第 六十七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被撤职或者解 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 被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人员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 十二条 |
计量标准化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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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 格证 |
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且情 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专利代理师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 六条 |
知识产权发展保护 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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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食品安全 |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 十五条 |
食品生产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24 |
依法 依规 限制 任职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 身禁止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 失,被免职的: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 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国有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 十三条 |
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2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擅自设立,被依法取缔的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 |
网络市场交易和广告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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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 身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 表人、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 十五条 |
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经营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27 |
依法依规纳 入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 |
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 |
满3年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 履行公示义务的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市场 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有关当事 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第十七条,《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 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 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 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信用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00 乙 |
依法依规纳入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 产经营者黑名单 |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企业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 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 见》(国办发(2018)43号) |
食品生产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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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依法依规纳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 |
有知识产权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 经营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 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 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 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9)39号) |
知识产权发展保护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30 |
依法依规共 享公示失信 信息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二条。《反不正当竟争 法》第二十六条,《政有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第六条、第土条、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七条,《国务院关于建立 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 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 新型监管理机制的指导 有关政府部门 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空气质量持续改 善行动动计划》(国发 (2023)24号)第三十七条 |
信用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
31 |
纳入重点监 管范围 |
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 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 意见》(国发(2019)1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 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 (2019)35号) |
信用监管股、各行政执法中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