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级---解读:关于印发《奈曼旗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2 浏览次数:19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通辽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及国家、自治区、市政府相关规定。

二、制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通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通民发[2021]27号)。

三、制定意义

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民政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通辽市民政局的有关要求,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围绕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应保尽保。

五、主要内容

1、申请及受理:持有奈曼旗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受理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奈曼旗民政局核对中心、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核查内容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3、入户调查: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100%入户调查,旗民政局30%比率抽查;

4、审核确认: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管理和监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涉及范围

持有奈曼旗常住户口的居民。

解读机构:奈曼旗民政局

解读人:于智

职  务:副局长

联系电话:0475-4212782

信息来源:奈曼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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