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人社办发〔2021〕24号)
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贴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
退役军人。
业务咨询电话:0475-4217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