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部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5 浏览次数:13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法〔20215《奈曼旗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奈财规字〔20215,巩固提升我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支出责任,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2024年度部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主体

存在所属单位的各有关部门。

二、评价范围

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部门(单位)项目支出开展再评,重点项目支出评价覆盖率达到100%,一般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可随机选择。

评价方式及操作路径

部门评价(仅由主管部门填报):登录一体化系统,点击绩效管理-绩效评价-部门评价项目挑选下发-点击右上角新增-可自行选择自主完成或下发第三方绩效云平台:

(一)自主完成:按系统要求填报项目概况,在重点项目列表中选择项目添加,上传评价报告后点击保存,完成部门评价。

(二)下发第三方绩效云平台:有条件的部门应当选择1-2个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部门评价。按系统要求填报项目概况,在重点项目列表中选择项目添加,选择机构或专家组后,点击保存并下发第三方机构完成评价部门点击部门评价项目审核(绩效云平台)进行审核。

评价要求

(一)履行部门主体责任。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

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

(二)确保评价真实客观。绩效评价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准确、分值合理、结果客观。

(三)要围绕部门(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核心业务实施效果。

、评价结果应用

按照《奈曼旗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奈财规字〔20212号),将绩效评价结果向本级人大、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与所属单位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挂钩

部门评价结果要向被评价单位反馈,被评价单位按照反馈结果提出的问题进行逐条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评价部门。

、报送时间

报送截止日期:2024731日前提交并审核完成。

 

系统问题请拨打技术咨询电话:400-0471-010

财政部门联系电话: 4219223    4218610

信息来源:奈曼旗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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