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级: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5 浏览次数:24

奈政办字〔2024〕15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奈曼旗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给你们,请各苏木乡镇场、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切实做好2024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蔓延,确保全旗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年-2025年)》《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坚持“防疫优先、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原则,以“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为抓手,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扎实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一步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确保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全面筑牢动物防疫屏障。依法开展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新引进动物“落地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二、目标任务

(一)强制免疫病种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计划免疫病种

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牛羊炭疽、狂犬病、牛结节性皮肤病。

(三)免疫要求

强制免疫病种:规模养殖场(户),按相关畜禽免疫程序免疫;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全年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在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小反刍兽疫在春季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布鲁氏菌病在春防后期5-6月份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对孕畜、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进行补免。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计划免疫病种:牛结节性皮肤病在春季对所有牛进行一次集中免疫,群体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其中应免牛免疫密度应达到100%;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免疫区,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狂犬病、羊痘、炭疽、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免疫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达到100%。

(四)免疫程序

参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执行。

(五)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时间

春季集中免疫于3月中旬-5月中旬结束;秋季集中免疫于9月中旬-11月中旬结束。

(六)免疫动物种类及区域

口蹄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对所有猪使用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强制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只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它特殊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报自治区农牧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

小反刍兽疫:除免疫保护期内羊只外,对其他所有羊只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结合春季集中免疫,对所有存栏3-8月龄的犊牛使用A19疫苗免疫一次,对其它新生、购进的犊牛达到月龄后定期实施补免;对所有存栏3月龄以上羔羊、成羊(妊娠母畜除外)使用布病基因缺失疫苗(M5-90△26株)免疫1次,对新生羔羊、产后成羊、补栏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补免计划,实施补免。除新生犊牛和新生羔羊外,其它牛羊采用S2灌服防疫。奶牛(奶山羊)原则上不进行免疫,严格落实检疫净化措施,确需进行免疫的,按照《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防治与净化方案》(内农牧医发〔2019〕203号)要求实施免疫,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汇总实施免疫的奶牛场和开展“两病”净化奶牛场情况,每季度将备案表报通辽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牛结节性皮肤病:结合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对所有牛使用山羊痘活疫苗5倍剂量进行一次免疫。

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炭疽、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按照国家相关防治技术规范、防治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单项病防治计划要求开展免疫。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各苏木乡镇(场)统计汇总实施计划免疫的地区和畜禽数量,将备案表报通辽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狂犬病:结合实际,重点做好农村牧区饲养犬、新老疫区以及野生动物活动频繁等高风险区域的疫苗免疫,免疫工作由诊疗机构负责实施。

炭疽:结合春季集中免疫,对所有牛全部实施炭疽疫苗免疫,其他羊、马属动物的免疫结合本地流行趋势,按照相关防治技术规范开展免疫工作。

三、明确免疫主体责任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在防疫过程中漏免的牲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要及时主动向乡镇主管部门、嘎查村(分场)级防疫员(协检员)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补免)工作,按要求建立免疫档案和免疫及补免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因未及时申报免疫造成的后果,由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自行承担;养殖场(户)已向嘎查村(分场)、乡镇政府申报后,由乡镇兽医工作人员通知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补免,未及时补免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第三方服务商承担,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旗、乡两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农牧工作的副职是主要责任人。

以苏木乡镇(场)为主体引入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重大动物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在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的基础上,加强动物防疫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积极主动配合辖区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各苏木乡镇(场)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成立专门兽医防疫组织,组织本辖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充分利用辖区内现有动物防疫力量,合理培育一批满足自身需求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指导组织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管理机制,规范开展社会化服务。嘎查村委员会书记、主任是本嘎查村(分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及时组织村民配合防疫人员进行联防联控。

(二)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及其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等技术工作;并依据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等相关规划、计划,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及培训工作,并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兽医和各苏木乡镇在册、授权的官方兽医依法依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出证工作。嘎查村(分场)级防疫员(协检员)做好相关协助检疫工作。

(三)苏木乡镇(场)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动物防疫人员及嘎查村(分场)级防疫员(协检员)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新引进动物的“落地监管”工作。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落地监管”的监督、技术指导工作;各苏木乡镇(场)具体负责辖区内“落地监管”工作的实施;各苏木乡镇(场)动物防疫人员、包片兽医负责本辖区“落地监管”信息上报和技术指导工作;嘎查村(分场)级动物防疫员负责本行政嘎查村(分场)动物疫病防控情况巡查工作,在掌握辖区内牲畜存栏、出栏及疫病发生等情况,做好补免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新引进动物情况,并上报苏木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实施“落地监管”措施,待隔离观察期满,确认牲畜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有效开展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应免尽免、台账规范”,组织做好春、秋“两防”和补免工作,督促、指导重点场所及养殖场(户)结合春、秋“两防”和补免工作,做好春、秋两季集中“消毒灭源”和常年“消毒灭源”工作,有效遏制动物疫病的发生、蔓延。组织苏木乡镇(场)动物防疫人员承担包片内嘎查村(分场)动物疫病防控和消毒灭源工作,规范填写防疫台账。

(五)各苏木乡镇(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在辖区内发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时,要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切实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具体要如下:

1.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予以处理。

2.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得在运输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不明原因死亡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4.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5.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6.防疫人员将防疫医疗废弃物(针头、一次性注射器、疫苗瓶等)收集到乡镇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存放点,旗农科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旗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全旗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贯彻落实。

(二)推进“先打后补”。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4〕13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先打后补”工作,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可暂实施自治区强制免疫疫苗集中采购。

(三)规范疫苗采购使用管理。旗农科局及所属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会同旗财政部门,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疫苗采购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建立健全疫苗采购供应、监督管理、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保存和使用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和储存。

(四)开展技术培训。旗人民政府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前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旗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在旗级培训的基础上,各苏木乡镇(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也要及时做好免疫技术培训工作,特别是要组织做好各苏木乡镇(场)兽医工作人员、包片兽医及嘎查村(分场)级动物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操作,并要求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工作。

(五)完善免疫记录。苏木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动物防疫人员、包片兽医、嘎查村(分场)级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上报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各苏木乡镇(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开展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工作期间,安排专人及时将免疫信息录入、上传至“智慧兽医监管系统”,做到随免随录,形成完备的电子免疫档案。严格杜绝免疫记录造假行为。

(六)落实报告制度。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嘎查村(分场)级动物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乡级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要按月逐级报告免疫情况及进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苏木乡镇(场)、兽医社会化服务企业、嘎查村(分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具体情况报告至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张文峥、王志琪,联系电话:0475—4210727。  

(七)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督促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真实有效;对辖区内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接受农业农村部组织及相关部门开展的春、秋季定期检查抽查和随机暗访工作。

六、宣传培训

各苏木乡镇(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对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七、监督管理

旗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督察组,对全旗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履行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移交各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旗农牧业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信息来源: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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