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5 浏览次数:26

关于印发《通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流程,有效促进就业 困难群体通过公益性岗位就业,推动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 )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地就近就业,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要 求,结合近年审计发现存在过度设置公益性岗位、违规安排公益 性岗位人员从事管理类岗位、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公益性岗位 补贴等突出问题,现将研究制定的《通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此件主动公开)

 

 

通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 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乡振发〔2 022〕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通 知》(内乡振发(2023)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 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214号)精神 ,为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归口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 同体意识,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公益性 岗位管理职责,坚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线、救急难、临 时性”的属性,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 ”管理机制,科学合理、适度有序、总量控制地开发公益性岗 位,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实行“谁开发、谁负责”的属地 管理原则,规范管理各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流程。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发布

第四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旗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的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办法》中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第五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 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 包括:

(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 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和后勤保障的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道 路交通、治安协管、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文印、收发、保 洁、保绿、导办等岗位;

(二)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的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助力乡村振兴、医疗卫生、养老托幼 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 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三)各地确定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助 力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用以安置脱贫人口就业的岗 位。主要安置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脱贫劳

 

 

 

 

动力,重点安置脱贫家庭中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 就的劳动力。

第七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主要包括劳动保障协理 员、就业帮扶协管员、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 托老托幼助残、护边员等便民服务类岗位,以及经旗县市区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置的岗位。

第八条  旗县市区当年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新安置就业困 难人员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目标 完成数的10%。超出10%比例的需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申请,全市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个别地区安置比例。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 安排一定比例残疾人就业,征集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数,不 少于本年度本地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总数的10%,由残联按要求 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残疾人选,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第三章   人员选聘

第十条 选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有 城镇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旗县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审核批准 后,由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招聘办法,并会同用 人单位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应注明 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酬薪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

 

 

 

 

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不得设置歧视性和限 制性用人条件。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 象排序机制,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十二条 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共同 做好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用公示、办理 聘用手续等工作,公示需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 众号等渠道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 的,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乡村公益性 岗位可在嘎查村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符合岗位条件的脱 贫人口,不得安排无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对超 过法定劳动年龄、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各地可根据脱贫人口劳动 能力状况,经嘎查村研判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年龄 放宽到70周岁。

第十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要坚持“按需设置、精准安置、 自愿公开、统一管理”原则,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提出开发计划,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到苏木乡镇人民 政府,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嘎查村开发具体岗位。各级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指导苏木乡镇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岗位安置。 指导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的劳动合同

 

 

 

 

或劳务协议,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公益 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按招用程序进行补充。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 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 低工资标准计算),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 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 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 加工伤保险。

第十七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 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 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 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 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 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 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备案内容包括再次 安置公益性岗位申请材料、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

 

 

 

 

人员类别、认定时间、补贴标准等情况)。

第十八条 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公益 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 核。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  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险、工商(市场监管)、民政、就业等数据  开展比对,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审核完成后,要在当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 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 无异议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进行拨款。

第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 定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制 计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用 人单位应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经旗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同时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岗位补贴及 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 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公益性岗位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 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一定的工 作补贴,提供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公益性岗

 

 

 

 

位开发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岗位招用人员 范围、补贴申请、招聘流程进行审核监督。各旗县市区人社部门 要强化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的审批监管职能,结合本地 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和开发流程,健全完善相 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安置 符合条件的人员,旗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性岗位 安置人员身份、从事岗位核实工作,不得安排在非基层工作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工作岗位,确保公益性岗位使 用管理合规合法。要落实人岗匹配要求,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招 聘公告岗位要求安置人员,人员一经安置,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岗位。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 制。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 条件,承担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管理制 度,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实行考勤制度。及时发现不 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形,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工 资表等台账,并按月向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实上报公益 性岗位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 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 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公益性岗位人员提前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劳务协议等)。

第二十七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并及时报告当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和享受补贴期满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八条 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实施 后续扶持。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 定的前提下,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工 作。对距安置和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 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 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 高校毕业生,可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 造、推荐到企业就业;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

 

 

 

人员并在安置和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 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 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二十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谁开发、谁负责”原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归口开发的乡村公益性 岗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部门的横向协调,支持旗县市区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 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三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 具体由所在苏木乡镇和嘎查行政村“两委”负责。不允许安排一 人多岗,他人代替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嘎查 村可按程序解除服务协议(劳务合同):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自愿申请解除服务协议(劳务 合同)的;

(二)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稳定就业的;死亡的;不能胜任 乡村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三)严重违反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

(四)因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不适 宜继续工作的其他法定情形。

 

 

 

 

对于解除服务协议(劳务合同)的,嘎查村应当在7日内报告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7日内报告旗县市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并根据实际需求按程序 补缺。

第三十二条 苏木乡镇负责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开展岗 位培训,重点培训岗位政策、岗位职责、劳动技能、相关管理办 法等内容,确保顺利履职。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对在公益 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 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考核,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奖励。对在 公益性岗位上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 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公益性岗位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聘用合同,并报旗县市区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备案。

(一)凡是无故旷工15日或年累计30日的;

(二)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劳动合同(劳动协议)达到辞退条件的; (五)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 考核,考核分为三个等次: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公益性岗

 

 

 

 

位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均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对公益性岗 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各单位根据 本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细化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各级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要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好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奖惩制 度。

第三十五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凡经考核合格且符合公益性岗位人员条件的,继续聘 用;对不服从管理、不胜任工作、经常迟到早退、病事假超过规 定期限等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二)对不再续聘的人员,用人单位按规定上报旗县市区级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书面说明不再续聘的原因,并为其办理社保 信息变更、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苏木乡镇负责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 制度,并对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嘎查村 应当在长期性岗位人员服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评价,对评价合格、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且符合聘任条件的, 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继续聘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 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 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公益性岗位 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旗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 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直接责任,盟市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 监督、考核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 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 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公益性岗位 开发管理主体责任,动态更新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中公益性岗位实 名制数据库,全面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 况。要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充分利用社会保险、市场监管、民政、 劳动就业等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公益性岗 位管理使用和补贴资金监督检查,采取实地核查等手段,查看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在岗、补贴发放等情况,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要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 金补贴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避免一单位多 岗、一村多岗、一人多岗等岗位设置过多过滥等现象。对用人单 位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问题 一经查实,收回其使用的公益性岗位,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情 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通辽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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