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通辽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7-14 浏览次数:19

 

全市广大农业机械用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更好为企业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方便市场主体及消费者享受政策红利,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淘汰力度,促进农业机械装备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推动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支持引导农机户对老旧农机进行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鼓励农机户购买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现向全市广大农牧业机械用户发出告知书,请大家知悉并执行。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和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发布的补贴额度(详见附表1);更新部分补贴额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补贴报废农业机械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补贴的报废农业机械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需要提供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原则上也允许申请报废补贴,但需向旗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市级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

 

  四、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以“自愿报废、监督拆解、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达到报废条件的农牧业机械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表2),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二)解体销毁。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三)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需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所在地旗县负责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在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四)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身份证件,按当地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附表1: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pdf

 

  附表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pdf

 

  附表3:通辽市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名单.pdf

 

  政策咨询:

 

  通辽市农牧局农牧业机械化管理科   电话:0475-8236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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